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協議書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雙方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
對離婚達成一致的意見。
2、財產分割內容,包括財產的名稱、數量、規格、所在地、使用權等詳細信息,并注明是否歸雙方所有或共同所有,以及分配方案和分配比例。
3、子女的撫養問題,包括子女的姓名、性別、年齡、所在地、聯系方式等,并約定由誰撫養、撫養費用、撫養期限等。
4、其他約定事項,如債權債務的處理、離婚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5、協議生效時間和方式,包括協議的簽署時間、地點、方式,以及是否需要公證等。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婚后實際取得或婚后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
4、繼承、受贈的財產;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離婚雙方在協商房貸歸屬問題時,需要考慮到子女的利益,盡可能減少對子女的影響,避免對子女造成傷害。同時,在選擇訴訟解決房貸歸屬問題時,也需要注意成本和時間成本的問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離婚協議共同財產分割怎么寫
法律主觀: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離婚協議 上的 財產分割 應該怎樣寫”的解答如下: 你好對于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怎樣寫下面有范文 你可以看一下 離婚協議書 男方: ,男,漢族,××年××月××日生,住××××× ××××, 身份證 號碼:××。 女方: ,女,漢族,××年××月××日生,住××××, 身份證號碼:××××。 男方與女方于××年××月××日在×××登記 結婚 , 婚后于× ×年×月×日生育一兒子,名×××。 因雙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 情破裂, 已無和好可能, 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 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 自愿離婚 。 二、兒子××由雙方共同擁有探望權。 三、 夫妻共同財產 的處理: 1 、×××××× 10 、男方名下的轎車 11 、××××的投資股份 以上財產歸男方所有。 1 、×××× 8 、女方名下的轎車。 9 、現金伍拾萬元整。 以上財產歸女方所有。 四、 債務 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 任何一方 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 除上述之 外, 并無其他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財產分割協議書應該怎么寫
財產分割協議書應該怎么寫一、財產分割協議書應該怎么寫
1、財產分割協議書的書寫如下:
(1)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2)分割財產性質與基礎情況;
(3)財產分割的內容與分割范圍;
(4)分割方式;
(5)動產與不動產的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與賠償金等;
(7)財產分割協議訂立日期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二、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離婚財產分配如下:
1、雙方協商決定。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怎么寫范本
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范本一般寫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分割財產的基本情況;
3、財產的分割方式;
4、辦理財產轉移手續的有關事宜;
5、當事人落款和日期等。
家庭財產分割方法有: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男女雙方離婚,或者是兄弟之間分家等,都有可能會涉及到分割家庭財產的問題。若是在分家、或者離婚之前,就已經存在合法有效的財產分配協議,那么直接按照現行的約定分配財產即可。對于不存在的,也可以臨時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 標的;
(三) 數量;
(四) 質量;
(五) 價款或者報酬;
(六)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 違約責任;
(八) 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內容具體確定;
(二)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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