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結婚但有孩子該怎么處理
1、 沒有辦結婚證 而在一起同居,沒結婚證但有孩子怎么離婚,如果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前,會按照事實婚姻處理。如果是這種情況下要選擇離婚的話,就必須雙方都愿意補辦結婚證,然后離婚,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選擇起訴離婚,不能到 婚姻登記處 辦理離婚。這種情況下離婚的話,法院會結合案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實際生活狀況來處理共同財產的的分配以及子女的撫養權等問題。 2、如果沒有 辦理結婚證 而在一起同居,是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這種情況不屬于事實婚姻,而是屬于非法同居,所以不存在怎么離婚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復婚登記】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條【婚姻關系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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