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父母強制索要巨額彩禮合法嗎
女方父母強制索要巨額彩禮不合法。還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并接受刑事處罰。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禁止借婚姻之名索取財物。彩禮是可以根據民間習俗來確定。但索要巨額彩禮違反了我國法律的規定。此外若父母因為彩禮的事情而干涉子女的婚姻,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婦、被害人所在單位的領導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數,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因對他人婚姻進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帶來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害。侵犯身體權利的暴力行為也只限于作為實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為人公然以故意殺人、重傷、強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干涉,就不應當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而應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所犯的具體罪名定罪處罰。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準被害人與其所愛的人結婚;有的出于強迫被害人必須與某人結婚;有的是強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準離婚。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父母、親族出于貪圖金錢、高攀權勢進行干涉;出于維護封建的舊習俗不準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須按父母之命的傳統封建思想,等等。這些不同的動機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只是量刑時要考慮的情節。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1)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身行使有形暴力的行為。僅有干涉行為而沒有實施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僅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干涉的,也不構成本罪;暴力極為輕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為本罪的暴力行為;暴力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或傷害致死的,應按照處理牽連犯或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論處;一貫以暴力進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幾次暴力致被害人重傷的,則應實行數罪并罰。
(2)實施暴力行為是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為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里的某人包括行為人與第三者。實施暴力不是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結婚索要彩禮屬于違法行為嗎?
不犯法,彩禮與當地風俗相關。彩禮,起于中國古代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古代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拓展資料:婚姻中索要彩禮能否構成經濟犯罪
可以構成,如果一方故意隱瞞事實,以結婚為條件索要彩禮,發現后也不還錢,就可以認定是構成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違法民法典索要彩禮如何處置?
我在做法律兼職文章的時候,遇到了一個問題:” 違法民法典索要彩禮如何處置 “。請大家幫幫我,最好從法律方面來解答。一、《民法典》中對于彩禮糾紛的問題怎么處理?
《民法典》中對于彩禮糾紛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來進行不同的處理,大多數情況之下不能夠要求退款彩禮,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結婚之后沒有的話,在一起生活或者是雙方當事人根本就沒有結婚,又或者是其中一方當事人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可以要求退還。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二、《民法典》對戀愛前的彩禮規定是什么?
如果還處于戀愛的階段,但是愛意又是情深似海的。且購買的物質方面的數量又是不計其數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中,東西并不能夠劃分在彩禮當中,這種手段只能被《民法典》列為贈送的關系,是不能夠要求她返還的。
彩禮的學問還不少,看完之后大家是否對《民法典》彩禮規定內容有所了解,在遇到不幸運的婚姻締結時,不要灰心,保持冷靜的頭腦,對自己遇到的問題針對以上的情況進行分析,學會運用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民法典》對于彩禮的付款,還有就是處理彩禮問題,已經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也就是雙方當事人申請登記結婚之后,彩禮是屬于贈予的財產,所以不能夠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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