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變更監護人的程序如下:1、跟孩子生活有非常親密的親屬又或者是組織,比如父母、居委會等向法院提起變更監護人訴訟;2、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情況判決是否變更孩子的監護人。需要注意的是,孩子的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六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變更監護人的流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需要變更監護人的,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協商變更;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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