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隱瞞精神病史離婚怎么辦
如果一方婚前隱瞞精神病史,另一方有充分證據證明,那么這種婚姻屬于騙婚。騙婚指的是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債務糾紛、性取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而故意與對方結婚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如果想要因為這樣的原因離婚需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1、結婚前不知情,結婚后才知道;
2、重大疾病。
在實際中,想要證明第一點,相對而言比較容易。大部分案件中,在原告舉證證明被告存在重大疾病后。是否在婚前告知過原告此事的舉證責任,往往會被分配給被告。也就是“需要被告提供證據來證明,患病這件事在婚前告訴過原告”。如果被告無法證明的,那么法官往往會默認被告沒有告知過原告。
但對于第二點而言,就比較困難了。重大疾病的標準較高,主要參照《母嬰保健法》中附則部分的相關規定。
目前的司法實務,采用的也是這些標準。那么對于精神疾病部分,實務中只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才滿足“重大疾病”這一標準。
而其他一些,諸如:雙向情感障礙、妄想癥、抑郁癥、狂躁癥等,都不符合“重大疾病”的標準。所以,這個問題的關鍵點在于,對方的精神疾病是什么類型的。以及是否在婚前明確告知過你。
如果疾病程度不嚴重,或者在婚前告知過你。那么無法起訴撤銷婚姻,只能依此起訴離婚。
如果被告僅是患有雙相情感障礙,法院并沒有認定屬于重大疾病。并且,有也一定程度的證據證明原告婚前是知道這件事的。撤銷婚姻的訴求沒有被支持。并且二審法院最終也維持了一審判決。
如果疾病程度符合重大疾病的標準,且對方在婚前進行隱瞞的。那么可以起訴,要求撤銷婚姻,一般都會得到支持的。
婚前隱瞞精神病史離婚要賠償多少
婚前隱瞞精神病史是可以請求撤銷婚姻的,但不能要求賠償。法律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并且,導致男女雙方離婚的,離婚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的情形并不包含患有重大疾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史離婚需要賠償嗎
婚前隱瞞精神病史可以離婚但不能要求賠償。
一、《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上述四種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婚前隱瞞精神病史不屬于可要求賠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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