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 婚后的財產 糾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后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其二,當事人離婚后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其四,一方當事人于婚姻關系結束后發現時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對于因以上四種情形而提起訴訟的,法院均應當受理。 離婚后,如果存在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 向法院起訴 要求 重新分割財產 。但是,離婚后重新分割財產時,必須特別注意法律對起訴時間的要求。1.訴訟或協議離婚后發現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夫妻共同財產 ,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的。另一方可以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兩年內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訴訟或協議離婚后發現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兩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3.協議離婚中存在欺詐、脅迫行為的,離婚后要求確認 財產分割協議 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 雙方協議離婚 后一年內提起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對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的理解。,1、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不僅僅是指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即使是在離婚協議中已作處理的財產,事后發生糾紛的,也是離婚后的財產糾紛。,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此處的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積極財產包括物、債權等,消極財產主要為債務。,(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4、給予補償原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即對無過錯方多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父母雙方離婚并不意味著撫養關系消除,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一)婚前的財產,結婚后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二)婚前財產,是一個法律名詞。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三)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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