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對夫妻共同財產訂立遺囑,對于很多感情深厚的夫妻來說是件十分幸福的事情。但是現實生活中,也有很多因為夫妻共同遺囑發生矛盾的案例。夫妻共同遺囑怎么寫才有效夫妻共同遺囑的有效的要求如下所述:1、夫妻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共同財產訂立的共同遺囑有效2、夫妻二人共同訂立遺囑,對生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并且有兩名見證人做見證,該遺囑符合《繼承法》規定的相關要件的,應認定為該共同遺囑有效,可以作為處理遺產的依據。3、夫妻共同遺囑,如果沒有違反《繼承法》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承認共同遺囑是有效的。夫妻共同遺囑范本立遺囑人:朱xx立遺囑人:舒xx財產概況:我二人于年結婚,婚后育有三男三女,兩人名下有一幢座落于上海市湖南路31號,占地面積約為米的私權房屋(下稱該房屋)。該房屋土地使用證證號為,房屋產權證已遺失。我們自愿立下遺囑,對屬于我們名下的以上財產作如下處理:一、該房屋在政府規劃拆遷前使用方案如下:1、長子xxx及其家庭成員有權居住使用并負責維護南邊二層樓房的二樓房一間,西北面(公共通道旁)車庫一小間由其個人投資,歸其使用。2、二子xxx及其家庭成員有權居住使用并負責維護南邊二層樓房的樓房一間。3、三子xxx及其家庭成員有權居住使用并負責維護南邊往北邊的平房第一間房一間。4、以上所分配房屋都經一戶一表改造過,所以每戶用電都按各戶分表實用量加上公共用電計收(每戶每月按實計人數攤出),用水按每戶分表實用量加每戶一噸水的損耗計收,具體由三個兒子輪流收管交接。5、特別約定:為維護家庭成員的居住使用,以上分配房屋各戶只有使用、維護的權限,嚴禁私自拆建、轉讓、出租;嚴禁任何人無故占用公共通道,原已臨時占用的必須無條件清出;嚴禁任何人強占或使用家中的未分配閑置房屋,如臨時占用的必須在一個月內無條件自動清出,否則將自動取消其在下面第二條中規定的繼承份額二、該房屋屬于我們二人的合法共同財產,對于該房屋的分配主張是我們的真實意思表示。本遺囑是在我們神志清醒時自愿所立,其他子女不得有異議。本遺囑一式三份,律師事務所保存一份,立遺囑人各執壹份。立遺囑人:_________立遺囑人: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夫妻共同遺囑首先應當是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處分共同財產,對于遺囑的內容沒有爭議,不違反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基本上可以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屬于有效的。夫妻共同遺囑可以進行公證,增強遺囑的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夫妻共同遺囑是一種特殊的遺囑形態,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上都未對其作明確規定。那么,這種遺囑是否得到法律的認可?如果得到認可,又該如何訂立?訂立以后,出現特殊情況又該如何撤銷呢?首先,夫妻共同遺囑在法律上雖未明確規定,但其仍然是夫妻雙方對于共同及(或)其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行為,應受法律保護。并且司法部頒布的《公證細則》中亦對共同遺囑的公證辦理作出了規定,該《細則》第15條第2款規定“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其次,夫妻共同遺囑的訂立除應遵循《繼承法》關于遺囑訂立的相關要件外,還應具備:1、雙方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無效婚姻下的“夫妻”設立的共同遺囑因不具備共同基礎,所以不能設立共同遺囑。2、夫妻雙方都具備立遺囑的能力,任何一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共同遺囑無效3、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設立該份遺囑的目的是一致的4、夫妻雙方不能在共同遺囑中剝奪生存一方的遺囑撤銷權,否則就會限制生存一方自由處分其合法財產的權利。第三,夫妻設立了共同遺囑以后,仍可根據具體情況由雙方或一方撤銷該共同遺囑。1、夫妻雙方或一方立共同遺囑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因為遺囑并非夫妻的真實意思,所以應當允許立遺囑人撤銷,但應該通過法院提出撤銷申請。2、夫妻二人如果覺得有必要,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撤銷先前訂立的遺囑。但如果遺囑是經過公證的,撤銷該份遺囑應當到公證機關辦理撤銷手續。3、一方撤銷。訂立共同遺囑后,夫妻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對原先所立共同遺囑進行撤銷。但共同遺囑中明確約定撤銷條件,在條件不具備時,其撤銷權應受到限制。
法律分析:夫妻自書遺囑有效的條件:
1、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不能受欺詐、脅迫;
3、不能偽造遺囑;
4、遺囑內容合法、不能被纂改;
5、遺囑所處分的遺產必須是遺囑人有權處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我們都知道,遺囑的優點是讓我們可以選擇將自己的財產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任何一個人,也可以選擇多給某個繼承人或少給某個繼承人,甚至可以選擇將自己的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
一、自書遺囑夫妻雙方怎么寫
1、本人身份的說明
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2、本人委托的遺囑執行人的說明
身份證,授權委托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系,如有任何利害關系應注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后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體的示范
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說明
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愿,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4、本人財產的說明
基準日,項目-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5、本人保險的說明
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6、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
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有效的聲明
8、簽名及日期
二、自書遺囑需要見證人嗎
自書遺囑是有法律效力的,不需要見證人、不需要公證也有效力!《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并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然后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后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三、不能作為見證人的情況
《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立遺囑人的侄女不是法定繼續人,只要她不屬于“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就可以做為見證人之一。
自書遺囑是可以不需要見證人的,自書遺囑只要是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即可表示自己同意這份遺囑的法律效力,而見證人主要是為了證明遺囑的有效性才采用的一種制度,自書遺囑不要這種模式來證明遺囑的有效性。
遺囑可以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大類,不同種類的遺囑要求不一樣,有些遺囑的要求高,有些遺囑的要求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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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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