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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有哪些情形(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有哪些情形)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1-26 20:06:05

離婚損害賠償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主要情形有:重婚的,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暴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的內容具體包含哪些

1、 離婚損害賠償 包括物質上的損害賠償和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如果一方具有家暴情形的,那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實際損失的費用還包括精神損害費用。如果是一方 與他人同居 并沒有財產轉移情形的,那離婚損害賠償就是單純的 精神損害賠償 。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 請求損害賠償 :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 實施家庭暴力 ; (四)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 ;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六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離婚損害賠償條件有哪些

一、 離婚損害賠償 條件有哪些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一方出于過錯侵犯了對方因配偶關系而產生之權利并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在 離婚 時,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應給予相應的賠償。 《 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 (三)實施 家庭暴力 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夫妻共同財產 ,或偽造 債務 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 離婚賠償 如何計算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婚姻法》第46條所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 精神損害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物質損害賠償可以支付 賠償金 等方式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可以根據無過錯方的請求判令有過錯方賠償相應的 精神損害 撫慰金。 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根據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所造成的后果、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一般性精神損害 賠償標準 為1000元—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可能會比上述賠償要高一些。 離婚賠償只要滿足了《婚姻法》四十六條的規定就可以在 離婚訴訟 中向對方提出,但離婚賠償需要提交 證據 ,沒有足夠的證據法院一般不會支持,此外賠償多少也是根據提交的證據來認定的。如果離婚是因為一方的過錯的話,那么這段婚姻的終結對另一方而言始終是一種傷害。對方對離婚負有過錯,離婚時能否向對方要求離婚賠償。

民法典關于離婚賠償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對離婚賠償的規定有: 1、夫妻一方具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2、離婚損害賠償可以是物質損害賠償也可以是精神損害賠償; 3、損害賠償以離婚為前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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