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孩子撫養權變更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變更,條件是父母雙方就子女撫養權變更達成一致協議,另一種是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向人民法院另提起訴訟,如果存在以下法定條件之一,法院應予以支持:撫養子女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無力繼續撫養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五條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第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法律分析: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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