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可以在異地法院起訴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起訴離婚案件中,本來應該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原告選擇被告住所地或者實際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即:
1. 被告無住所,或者住所不明;
2. 被告與原告分居滿一年,原告起訴該案件時,仍然難以知道被告住所;
3. 被告住所地與原告住所地相距較遠,起訴到原告所在地困難重重,而被告住所地有足夠的聯系,或者被告已到達被告住所地。
在符合以上情形下,原告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或實際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形,一般仍需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異地可以起訴離婚嗎?
你可以在異地離婚。具體情況如下:1、雙方同意協商離婚,不得向發行結婚證明書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可在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辦理。2、雙方協商離婚的,需要去被告的住所,住所是戶籍所在地,但經常住所和住所不同,以經常住所為住所,經常住所是一年以上住所的基層法院訴訟離婚。當事人申請離婚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供以下資料:1、雙方戶籍證明2、雙方居民身份證明3、結婚證明或夫妻關系證明4、當事人一英寸免冠近照各2張5、離婚協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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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可以起訴離婚嗎?
法律主觀:
離婚不能異地起訴。在異地需要離婚的,雙方需要共同到一方的戶籍地 民政局辦理離婚 ;如果是訴訟離婚的,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辦理,一方當事人不出席的話,法院會作出缺席判決。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 戶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起訴離婚可以在外地起訴嗎
一、在異地可以起訴離婚。但需符合以下條件: 1、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對于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若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均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異地起訴離婚怎么辦理 (一)異地起訴離婚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起訴離婚所需材料: 1、起訴書兩份; 2、結婚證復印件; 3、身份證復印件; 4、婚姻關系的證明(結婚證、戶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5、婚后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6、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說明和有關證明; 7、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8、雙方經濟收入、銀行存款、股權、股票、單位集資證明等證明材料; 9、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10、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11、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家庭暴力和對方有過錯的也要提供相應證據,比如醫院病例、居委會或110出警記錄、鄰居證言、錄音錄像、短信。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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