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能辦理離婚手續嗎
在外地是可以辦理離婚的,根據我國《民法典》之相關規定,離婚手續應在戶口所在地辦理。
但是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異地生活工作,感情不和離婚時,可以在異地辦離婚嗎?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進行起訴離婚。也可以提供雙方居住滿一年的證明,在異地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在異地只能是起訴離婚。
異地離婚手續如何辦理?
在異地辦理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的途徑。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2、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或者其它原因必須要進行離婚時,應當由雙方對相關的事項進行認定,比如離婚財產的分隔、子女撫養權以及債務的分隔等情況進行明確的認定,如果雙方可以達成一致意見,則直接可以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進行訴訟解決。那么在外地可不可以辦離婚呢,根據法律規定在外地的需要居住滿一定的年限才可以。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外地人可以在異地辦理離婚嗎?
結婚三年 寶寶剛剛滿兩歲 女方是家庭主婦沒有收入 女方想要寶寶的撫養權 該如何爭取可以。根據中國的婚姻法,不論夫妻雙方是哪個省份、城市,都可以在全國任何一個地方辦理離婚手續。因此,外地人在異地辦理離婚是合法的。
不過,具體的操作流程可能會因不同的地區和當事人情況而有所不同。建議咨詢當地的婚姻登記機構或婚姻律師,了解具體的離婚辦理流程和要求,以及需要準備的相關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在辦理離婚時應遵守婚姻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盡可能協商達成離婚協議,并準確、全面地填寫相關表格和申請材料,以免造成后續不良影響。
離婚外地能不能辦理呢
法律主觀:
一、外地能不能辦理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打算離婚的,如果雙方不在 結婚登記 地居住,那么有如下幾種情況:
(一)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愿回登記地辦理離婚手續的,另一方只能到該地區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二)雙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個城市的,可在該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由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
(三)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滿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婚姻登記地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離婚。
由此可知,夫妻雙方打算離婚的,在外地也能辦理離婚手續。
假如說兩個人都想要在工作所在地的城市辦理結婚證,但恰恰男女雙方就都沒有本地的戶口的是不可以的,可以選擇到男方,也可以選擇到女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辦理結婚證,需要的這些手續全部都是一樣的,戶口本,身份證,無直系親屬證明材料等這些手續缺一不可。
二、沒有結婚證可以離婚嗎
如果是沒有領取結婚證卻以夫妻名義生活,屬于同居關系,但是不屬于法律上的結婚;因此不能辦理離婚,只能解除同居關系。
如果是登記結婚后結婚證因丟失等原因無法出示,雙方可以通過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后 協議離婚 或者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本人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后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的規定,自愿離婚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訴訟,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三、什么情況不能離婚
第一,女方還在懷孕期間或女方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第二,原告在撤訴案件無新情況新理由于6個月內再起訴的;第三,雙方感情未完全破裂;第四,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除軍人有重大過錯外,須經軍人本人同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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