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死亡,那么婚姻關系就自行消滅,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就應終結該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后一方死亡遺產繼承首先是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再將個人財產作為遺產按照相應繼承程序繼承。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離婚后,原夫妻關系已經解除,在解除夫妻關系的同時,就已經完成了財產分割,該人財產的繼承與原配偶沒有任何關系,也不存在遺產繼承問題。,首先,協議的有效與否主要看它簽訂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如果簽訂時為有效條件,內容又不違法,那它當然是有效的。協議有效須具備的條件:,1.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2.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只要該協議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署的,又不違反法律的規定,那協議一方去世后,根據婚前簽訂的協議,另一方就不能再主張繼承對方的財產。,夫妻財產繼承原則是:遺囑優先于法定繼承原則;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權原則等。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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