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的撫養費,隨著物價的上漲,孩子其他方面費用支出的增多等原因,可能已經不足以滿足子女的生活需要,這時,雙方可以先行協商,要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增加支付撫養費用,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單獨起訴,請求法院變更撫養費。
起訴時,應以子女的名義提起訴訟,直接與子女生活的一方為法定代理人,原告一方應提供初步的證據,證明原來撫養費的標準已經不能滿足子女的生活需要,由法院審查判斷后,判決變更撫養費的給付標準,以滿足子女的生活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一條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二條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法律分析:起訴增加撫養費的流程是:
1、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2、提交民事起訴狀和證明增加撫養費的證據材料;
3、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4、法院對撫養費問題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要撫養費應以孩子為原告,自己為其 法定代理人 提起。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提交起訴狀等相關證據。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的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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