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舉證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夫妻一方想舉證證明某筆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提供相關證據。這些證據可以包括借款協議、轉賬憑證、收據等。同時要注意,如果夫妻一方在借款時簽了夫妻聯名借款協議,則該筆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無法通過舉證來排除。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承擔的債務。如果夫妻一方想舉證證明某筆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例如:1.借款協議:如果是通過簽訂借款協議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舉證人往往可以提供借款協議,通過協議中的內容證明該筆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2.轉賬憑證:如果是通過轉賬方式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舉證人可以提供銀行轉賬憑證等相關證據,證明款項來源、轉賬方和收款方等信息,以證明該筆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3.收據:如果是通過簽訂收據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舉證人可以提供收據等相關證據,證明該筆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借款時簽了夫妻聯名借款協議,則該筆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無法通過舉證來排除。
如果夫妻有財產共同所有,一方想舉證證明某個財產并不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應該如何證明?如果夫妻有財產共同所有,其性質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想舉證證明某個財產并不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例如:財產來源憑證、財產登記證明、調查取證證明等。同時需要注意,在財產共同所有情況下,需要依照《婚姻法》規定進行財產分割,被認定為個人財產的部分應當剔除在外,由該方自行享有。
要舉證證明某筆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舉證人需要提供相關證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夫妻聯名借款協議,該筆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無法通過舉證來排除。建議夫妻在婚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以明確財產歸屬和債權債務關系,避免糾紛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依法屬于一方個人的除外。
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哪些
一、不是 夫妻共同債務 的有哪些 在 夫妻債務 當中,那種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就是屬于 夫妻個人債務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舉債需事先協商一致,并立下書面協議。一方單獨舉債,事后配偶一方沒有追認的,應視為夫妻一方債務。 包括: (一)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 撫養 義務關系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但已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哪些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 夫妻共同財產 ,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 贍養 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由于共同債務是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所以,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余下債務在確定償還責任時,應當考慮雙方實際償還能力的大小。能力強的,應當適當多承擔,能力弱的,可適當少承擔。 夫妻債務中就分為了共同債務與 個人債務 。當然,共同債務共同承擔,個人債務也就需要個人來承擔了。通常在 離婚 的時候總是少不了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處理,其中可以就雙方的 共同財產 先清償共同債務,如不足的話,則由離婚夫妻協商約定怎么清償債務。
什么樣的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一、什么樣的 債務 不是 夫妻共同債務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 撫養 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審判實踐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 非法經營 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 (三)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由此看來, 債務清償 遵循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當所支付的費用或所負債務為共同生活所需時,即使不是雙方共同所為,或是未經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負清償責任。如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購買生活必需品,或帶孩子去看病,或向雙方應盡 贍養 義務的老人支付 贍養費 等等,另一方有負擔清償的義務。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義貸款 購房 ,婚后房屋由雙方共 同居 住且為 夫妻共同財產 ,則雙方對房款有共同償還之責任。 一方非為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原則上應由其個人財產償還。除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出的幾項有關 個人債務 的認定外,我們還應結合本法第十八條的個人特有財產作一下分析。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 婚前財產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理,對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債務,他方無清償義務。 二、夫妻內部如何進行債務分擔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在非債務的夫妻一方在對外承擔了配偶的債務后,如果屬于如下情況的,可以在已經離婚的等情況下要求配偶歸還 1、非債務方的夫或妻在夫妻雙方可以在 離婚協議 ,或者在 夫妻財產 協議中約定由各方承擔各自的債務。 2、根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以下情況下引起的債務由夫妻中的 債務人 獨自承擔: ①、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②、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③、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④、一方都由其個人使用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吸毒、 嫖娼 、賭博、贈與、請客因此引起的債務。 如果是在 離婚訴訟 中進行債務分擔,由不是債務人的配偶一方負舉證是否屬于個人債務。 最新關于 夫妻債務 的司法解釋中,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一方面,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 債權人 因事后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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