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在哪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區別如下:
第一,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轉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活動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死亡。
第二,繼承的內容不同。代位繼承是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參與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分割,與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共同參與繼承活動;轉繼承的繼承只能對其法定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進行分割,不能與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共同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第三,性質不同:轉繼承是對第一次繼承基礎上的再次繼承;代位繼承是直接由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第四,繼承人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能發生與被繼承人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范圍內,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且不受輩份限制,均可成為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卻不僅限于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范圍內,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繼承權。
第五,法定事由不同。轉繼承即可以是法定繼承,也可是在遺囑繼承;代位繼承只發生在法定繼承中。
轉繼承與代位繼承的區別
轉繼承后和代位繼承有如下相同:轉繼承和代位繼承都是因繼承人死亡無權行使繼承權而發生的一種法定繼承方式。不同之處:
1、產生條件不同。代位繼承因繼承人死亡產生,轉繼承因受遺贈人做出轉讓的表示產生;
2、繼承主體不同。代位繼承人僅指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而轉繼承無主體限制;
3、其他不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
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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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與轉繼承之間的區別有什么
法律分析:(一)代位繼承只發生在法定繼承之中,而轉繼承既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也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中。(二)代位繼承發生的時間條件是繼承人限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而轉繼承則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三)代位繼承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而轉繼承中的被轉繼承之人可以是被死亡之被繼承人的任何繼承人。(四)代位繼承之代位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輩血親(包括擬制血親),而轉繼承中的繼承人可以是被轉繼承之人的任何繼承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轉繼承與代位繼承有什么區別?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區別如下:
第一,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轉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活動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死亡。
第二,繼承的內容不同。代位繼承是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參與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分割,與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共同參與繼承活動;轉繼承的繼承只能對其法定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進行分割,不能與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共同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第三,性質不同:轉繼承是對第一次繼承基礎上的再次繼承;代位繼承是直接由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第四,繼承人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能發生與被繼承人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范圍內,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且不受輩份限制,均可成為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卻不僅限于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范圍內,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繼承權。
第五,法定事由不同。轉繼承即可以是法定繼承,也可是在遺囑繼承;代位繼承只發生在法定繼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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