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的只能起訴離婚。女方起訴離婚注意收集感情破裂的證據,如家庭暴力的證據、感情不和分居的證據等,通過證據說明兩人感情已無和好可能,法院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才會判決。法院會判決離婚的情況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男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男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男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與男方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男方被宣告失蹤,女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訴訟離婚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關系,而能否解除婚姻關系的關鍵在于是否具備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查,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任何方提出離婚都談不上吃虧的問題。
其實在法律上,對于是哪一方提出離婚的,沒有什么差別,沒錯的一方該分的財產不會少,有錯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不會多,法律是公平的。
前面提到法律是公平的,會照顧無過錯方,但若女方急著要離婚的,對于男方要多分財產的要求選擇同意,那么,這屬于離婚雙方的私人達成的協議;若女方不同意男方要求,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女方拿不出證據,而男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是不會判離的。因此女方提出離婚的在分割財產這一塊可能會吃點虧。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怎樣處理:
首先就是可以到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協商不成或者任何一方不愿意協商的情況下,堅持離婚的一方可持訴狀、結婚證、本人身份證、未成年孩子的戶口或者出生醫學證明,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房產證、車輛登記證書等證據起訴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法院將對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法庭調查,予以綜合分析;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并根據查明的相關事實依法進行判決。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而另一方又堅持不離,一般情況下法院是判決不準離婚的;目的是再留給雙方一個機會,希望通過雙方特別是不同意離婚的一方的努力表現以及溝通,使夫妻關系有所改善;使婚姻能繼續維持下去。如果一方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的六個月期限后仍然堅持離婚的話,可再次起訴,法院基本上就判決離婚了。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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