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中律師能調取哪些證據
由于法律法規的限制,以及各個行業各個系統的規定。目前,即使是律師,有權調查取證的范圍也是越來越小的。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就可能面臨敗訴的境地。目前,律師可以通過兩種途徑調查收集證據:一種是可以憑律師事務所開具的介紹信和律師證調取到的證據;另一種只能申請法院調查令由律師出面調取的證據。 1、憑律所介紹信及律師證調查。 目前,可以憑律所介紹信和律師證調取到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1)公司的工商檔案。現在大部分工商局都接受律師憑律所介紹信和律師證查詢公司的工商檔案,極少的工商局會需要律師提供與當事人之間的委托合同。工商局能查詢到的檔案包括:公司設立資料、公司變更登記、公司股東情況、公司出資情況以及公司的贏利和虧損情況等。對訴訟有幫助的資料,可以在工商局打印,工商局只收取打印的費用,工商局會加蓋工章,在訴訟中可以直接當證據使用,效力較高。 (2)車輛檔案。可以到車管所查詢車輛的基本信息,包括車主的信息、車輛的購買時間及金額等。 (3)房屋檔案。可以到房屋管理局查詢的房屋檔案包括,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產權人信息等。如果律師單獨前往,房屋管理局一般不會同意打印房屋的相關材料,但是如果當事人陪同前往,房管局一般會予以配合。 (4)人口檔案。《民事訴訟法》要求有明確的被告,在被告情況不明時,需要到人口管理中心去查詢對方的相關情況。律師憑律師介紹信、律師證、委托合同復印件等材料可以代為查詢到被告的戶口所在地,登記的經常居住地等信息。 2、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由律師出面調查。 即法院向被調查單位出具調查函,由申請人的律師持令前往調查,以法院委托律師調查的手段向被調查單位取證。其實質就是,法院的調查,由律師出面前往。 從實踐來看,法院的調查令制度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是普遍采用的一種調查取證方式,也是較為有效的取證方式。對于一般的單位而言,都顧及法院的威力,一般都會配合取證。如果沒有法院的威懾力而由律師前往調取證據,有時甚至連工資收入證明都不能收到。在婚姻案件中,調查令較多適用以下幾個方面: (1)查詢股票交易對賬單以及股票資金對賬單; (2)查詢公安報警記錄(但有的公安機關拒絕律師持令復印及摘抄,即只準看,不準摘抄及復印); (3)查詢房地產資料的詳細檔案; (4)查詢案件當事人的工資薪金發放情況; (5)查詢醫院涉案當事人的病歷(如家庭暴力、性病治療等); (6)其他需要法院出具調查令才給配合的情況。 據我們了解的情況,目前實行調查令的法院并不多,但這是一個趨勢,同時也是真正為法院減負的一種好的辦法,相信在不遠的將來,法院開具調查令由律師前往調查的情況會越來越普遍。
離婚案件中的證據包括哪些?
離婚證據目錄包括;
1、訴訟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即訴訟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材料;
2、證明夫妻關系破裂的證據,即存在家庭暴力、重婚、于他人同居等情形的物證、書證等材料;
3、子女撫養的證明材料,例如,子女出生證、學費、生活費等憑證;
4、離婚證據目錄包括的其他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離婚案件的證據有哪些?
離婚訴訟的證據都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離婚訴訟,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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