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成年后父母離婚財產該怎么分割
父母的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有,父母離婚的財產分割,由父母之間協商處理或通過訴訟解決,財產分割是由夫妻自己決定的,子女無論有沒有成年都無權參與分割,但是父母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法律依據: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離婚后房子歸誰
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離婚后房子歸父母所有。
根據規定,如果婚姻期間夫妻共同購買了房產,該房產是夫妻共同的財產,離婚時應當進行分割。但是,如果房產證是僅寫有一方的名字或其他人的名字,該房產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也不會被納入財產分割范圍之內。如果房產證是寫有父母的名字,該房產就屬于父母的財產。在離婚時,房產不會被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因此不會被納入財產分割的范圍之內。
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如下:
1、婚姻持續期間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2、沒有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一方存在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等過錯情形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綜上所述,如果能夠證明該房產實際上是夫妻共同購買的,或者使用夫妻共同的財產購買的,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要求將該房產納入財產分割的范圍,具體情況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父母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父母離婚財產怎么分割父母離婚財產由父母均分。在夫妻雙方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都應進行平均分割,但不是絕對平均分配。兩人離婚財產分配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根據財產狀況、照顧子女和女方原則判決。如果在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一方付出較多義務,可向另一方要求多分。
除此以外,法院會給予女方、撫養子女一方以及無過錯方適當傾斜照顧。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因為在離婚時,應該充分考慮到今后子女的教育撫養費用等問題,并且長期脫離社會的家庭婦女,在離婚后失去收入來源,在相當一段時間內難以找到工作,生活通常會出現困難。因此在分割財產時,需要充分考慮,給予適當的照顧。當然,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方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不可分物按照實際需要和有利于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得到的一方應依據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父母離婚后房子歸誰
父母離婚后房子的歸屬問題,根據相關規定,有如下情形:
1、如果房子是婚前購買,不涉及房產分割問題;
2、如果房子是婚后購買,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
3、如果該房子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則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4、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房產分割的具體方法有:
(1) 競價取得。
(2) 拍賣取得。
(3) 婚前購買,則該房子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4) 婚前按揭,婚后還貸,則該房子所有權歸婚前按揭一方,但是婚后還貸部分及其產生的增值部分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的條件包括以下情況:
1、感情破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2、重婚:有一方有配偶而與他人重婚的,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3、家庭暴力:一方在家庭中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拒絕扶養等行為,嚴重損害家庭關系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4、其他原因: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雙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離婚的流程如下:
1、提出離婚申請: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申請應包括離婚的理由、要求、財產分割等相關內容,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2、立案和調解:法院受理離婚申請后,會依法立案,并通知被告,告知被告有權進行答辯。在此過程中,法院也會嘗試調解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果調解成功,案件也就不用繼續進行了;
3、舉證和質證:如果調解不成功,法院會要求當事人遞交證據,并進行舉證、質證。在這個階段,當事人需要遞交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是正確的;
4、庭審和判決:在舉證、質證完畢后,法院會安排庭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進一步調查事實,最終作出判決。如果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提起上訴;
5、財產分割和離婚協議:如果離婚判決生效,夫妻雙方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分割的具體方式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或者由法院指定專業的財產分割人進行分割。如果夫妻雙方能夠達成離婚協議,也可以將協議提交給法院確認。
綜上所述,離婚是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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