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想要 生育 二胎 ,但是以前有礙于我國不得生育二胎,現在已經全面開放,那 再婚 夫婦怎么生育二胎呢?接下來由 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一、申請二胎生育指標的條件: 1、夫妻雙方均系 獨生子女 的; 2、第一個孩子經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小組鑒定診斷結論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癥,依法 收養 一個子女后又妊娠的; 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 5、夫妻五方系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同等級因公傷殘人員的; 6、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兩面三刀個子女后喪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 凡審核批準再生育子女的,除抱養又孕或者女方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之外,生育間隔期限應當在四年以上。 二、申請二胎生育指標的程序: 1、符合以上6項條件的夫婦可以申請二胎生育指標; 2、申請人須持雙方單位的介紹信(寫明年齡,婚姻狀況,單位是否同意本人申請上報),個人申請(須簽名,按指印、 身份證 、 戶口 本、 結婚證 、 離婚證 )第一個孩子的戶口復印件(或 法院 判決書,調解書)的復印件,屬于病殘兒的附加縣級以上醫院鑒定書,收養第一個孩子的證件到 辦事 處審核; 3、經審核后到辦事處領取二胎申請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加蓋雙方單位公章后,于第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報街道 計生 辦; 4、街道計生辦研究后,于每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寫同局面報告上報區計生局進行審批。 三、其它省市再婚生二胎的政策 湖北 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湖北省的人口和 計劃生育 政策“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這個政策是適用于夫妻雙方 二婚 都換了人以后可以再生育,先 離婚 后 復婚 生育的,視同初婚,所以適用初婚的政策。 復婚和再婚是不一樣的。復婚是指初婚的夫妻離異后又重新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而再婚,指原來的初婚夫妻離異后,各自又組成新的家庭。 農村夫妻初婚可生育二胎的有9個政策: 1,雙方均為獨生子女; 2,第一胎生育的是女孩,經申請可以再生育一個; 3,男到獨生女家落戶; 4,雙方都是歸國華僑; 5,夫妻一方是二級乙等以上的傷殘軍人; 6,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 7,生育的第一個孩子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經過計劃生育的醫療鑒定小組鑒定后,經申請可生育一胎; 8,夫妻一方兩代以上是獨生子女的; 9,無子女,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山東 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25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30周歲。應在妊娠(懷孕)前持以下申辦材料,到女方 戶籍 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二孩生育證》。 申辦材料: 1、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申請書; 2、夫婦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3、 結婚 證原件(再婚者須持離婚證); 4、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證明; 5、已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6、具有《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證明; 7、夫妻和孩子三人2寸合影一張。 廣東 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民族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按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 離婚協議 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五)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七)夫妻雙方的戶籍均登記為村民委員會居民(以下簡稱“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規定對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準,應當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法律分析:可以的。 再婚并且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生育二胎: 1、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2、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3、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法律分析:再婚有以下情況可以再生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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