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是可以撤銷的。遺囑人去公證機構辦理公證遺囑的,訂立之后,可以向公證機構撤回自己的遺囑內容,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撤銷遺囑,比如遺囑人可以重新訂立一個有效的遺囑,并且遺囑的內容與公證遺囑的內容是向抵觸的,就會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而且遺囑人還可以實施與公證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這個也是視為撤銷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一、遺囑可以撤回嗎
遺囑畢竟是法律賦予立遺囑人的民事權利。那么,只要立遺囑還人健在并沒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就有自主權對遺囑進行更改或撤銷。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42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為 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二、遺囑變更或撤銷的方法有哪些
遺囑人另立新的遺囑,并且在新的遺囑中明確聲明撤消或變更原來所立的遺囑。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消公證遺囑。遺囑人若要變更、撤消公證遺囑的,必須再經過公證程序。
遺囑人前后立了幾個遺囑,雖在后面的遺囑中未明確宣布變更、撤消前面的遺囑,但前后遺囑內容相抵觸時,則應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前面的遺囑視為被撤消;前后內容部分相抵觸的,則視為遺囑的變更。但若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
遺囑人可通過自己的與遺囑內容相抵觸的行為,變更、撤消原來所立的遺囑;即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消或部分被撤消。
三、遺囑的法律效力
遺囑的不生效,是指于遺囑人死亡時,其所立遺囑雖然不違法,但卻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不能執行。遺囑的不生效與遺囑的無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處。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遺囑的無效是因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能發生效力,遺囑的不生效則并非因遺囑違法。二者的相似之處在于:被繼承人的遺囑不能執行,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無效,是指遺囑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發生法律效力。遺囑只要不符合遺囑有效條件之一,就是不應發生法律后果的無效遺囑。但繼承法特別強調下述幾種遺囑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于無遺囑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遺囑處分其財產的資格。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無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即使于死亡之前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所立的遺囑也仍是無效的,而不能隨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于設立遺囑后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原設立的遺囑仍可有效,但其對原設立遺囑變更或撤回的,遺囑的變更或撤回無效。
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所謂受脅迫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脅、要挾,為避免自己或親人的財產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違心地做出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反的遺囑。所謂受欺騙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虛假的行為或者言詞的錯誤導向下而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了與自己的真實意愿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脅迫、欺騙遺囑人的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繼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遺囑人受脅迫、受欺騙所立的遺囑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會從遺囑人的遺囑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