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租金屬于共同財產嗎
婚前房產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房產出租租金是夫妻共有嗎
不是,婚前房產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情況下,如果個人財產的婚后收益是基于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原則為夫妻共同所有。
一方在結婚前就存在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一些人就認為,我用婚前的房子出租得到的租金不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是我的個人財產,因為出租的房屋是婚前就存在的,基于婚前就存在的財產產生的租金也屬于個人財產,租金的產生跟對方沒有一點關系,完全是自己婚前財產基于市場的原因產生的額外收入。但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在法律上來講,租金屬于共同財產,理由是,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個人婚前房產在婚后出租取得租金屬于婚后取得的經營收益,此時是由租金轉化成收益,而法律規定,婚內產生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這種租金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結婚后租賃的房租不一定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是一方的財產,可是結婚后將婚前財產用以租賃所獲取的房租,歸屬于結婚后所得的的盈利,理應歸夫妻共同全部。但是假如彼此承諾結婚后盈利歸分別每一個,則房租就無法評定為夫妻共有財產,而應評定為夫婦財產,離婚時仍歸出租方全部,另一半沒有權利并對認為使用權。
一、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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