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方索賠,子女撫養問題
發生車禍,傷者子女如屬超生游擊隊或不是同一戶口,那賠償的子女撫養費,應全部都是計算范圍之內嗎?按以前的獨生政策,而超生多3個小孩,都要把4個子女算進去賠償范圍內嗎?全在賠償范圍內,有其他扶養人那么每個孩子算一半,反正總和不能超一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交通事故孩子歸誰撫養費是怎么算的
交通事故肇事方要承擔被害人生前負有撫養義務的親屬的撫養費。如果受害人是唯一扶養人,肇事方要承擔被扶養人的全部生活費。如果受害人不是唯一撫養人的,肇事方要承擔受害人應當承擔的份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交通肇事死亡孩子撫養費怎樣計算?
1、受害人死亡的 (1)城鎮居民為: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被撫養人撫養費=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N)÷ 扶養義務人 人數(N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扶養費=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但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減少1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扶養義務人人數 (2)農村居民為:未成年人:扶養費=(市公布)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18-N)(N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扶養費=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但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減少1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扶養義務人人數 2、 賠償義務人 承擔的范圍。受害人是唯一扶養人,侵害人應當承擔被扶養人的全部生活費;還有其他同一順序扶養人的,侵害人應當承擔受害人承擔的份額。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 賠償受害人 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3、賠償總額的限制。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扶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實際扶養,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裁判前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支持。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5、因交通事故造成殘疾或者造成死亡的,被扶養人還是胎兒,在他出生以后,也應該賠償。胎兒在未出生前雖尚不具有權利能力,不享有被扶養的權利。但是胎兒在出生之前,已經事實上存在了,并且終究要出生成為一個活體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兒孕育過程中,作為胎兒的扶養人被致死,其出生后應有行使扶養損害賠償權。交通事故造成的結果是我們難以挽回的,但是事故發生以后的解決辦法是我們能控制的。
工傷賠償有孩子撫養費嗎
法律分析:工傷后小孩有沒有撫養費,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如果工傷致死,小孩是有撫養費的;如果工傷沒有致死或者致殘,小孩就沒有撫養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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