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辦理出生證明需要什么材料: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1份; 2、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1份; 3、父母的結婚證(原件、復印件各1份)或非婚生情況說明; 4、落戶集體戶或非親屬掛靠的,需提供單位或戶主同意落戶證明,原件1份: 5、非婚生育申請隨父落戶或婚生申請隨《出生醫學證明》未登信息一方落戶的,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原件1份; 6、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雙方簽署嬰兒民族成份確認書,原件1份;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嬰兒的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大中專院校的已婚學生夫妻雙方戶口均屬學生集體戶口的,在學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應當在該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需要進一步確診的,可以自接到檢查或者診斷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書面鑒定申請。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接到鑒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醫學技術鑒定意見,并及時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鑒定意見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再鑒定。
辦理出生證明需要材料包括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戶口簿和身份證等證件。
1、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是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統一印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2、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戶口簿和身份證
嬰兒父母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以及身份證等可以為孩子登記父母雙方的個人信息,如果父母在結婚之前生下了孩子,需要提供未婚生育證明或者父母的世俗相冊等。
關于出生醫學證明的注意事項
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所在醫院出具,有部分內容是醫生填好的,個人填寫部分(填錯可以劃掉重寫),填寫完畢后,可以去換正式出生證明。
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后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發。《出生證》全部機打,并且內容“原則上不能更改”(這句話是自填單里的原話,好像聽起來還是有可以修改的余地,但是還是不建議冒險)。
《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為了保證出生醫學證明有效性,保存時候應該待印章晾干后妥善保存,不可折疊,撕開,或過塑。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出生醫學證明
需提交材料: 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 委托代理人 代為申請的,須提供 授權委托書 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法定代理人 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申辦出生公證的證明(由申請人檔案所在的單位人事部門加意見,加蓋公章);無法提供前述證明的,可提供其他權威機構出具的相應證明。戶口簿在同一本上同時直接反映父母子女關系的無需提供本證明; 申請人父母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如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等)。若父母一方或雙方已故的,須提供死亡證明; 申請人父母的結婚證(父母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 或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 申請人已移居境外的,應提供原 戶籍所在地 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個人信息表或戶口注銷證明(應顯示申請人的出生地); 出生證或 出生醫學證明 ;如無出生證,視情況提供反映出生事實的其他證明資料,如獨生子女證、住院分娩資料、由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人事檔案資料(加蓋檔案保管單位的印章)、計劃生育服務證等; 公證書在域外使用的,申請人應提供近期大一寸證件相片(張數:所需公證書份數+1),所提供照片應與申請表上所貼照片相同。公證書發往美國、韓國、奧地利等國使用的,提供4張照片,增加1份副本,相應增加1張照片; 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法律客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具體補發程序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一)手寫《出生醫學證明》未用鋼筆或碳素筆; (二)《出生醫學證明》被涂改,填寫字跡不清或項目填寫不清,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 (四)《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六)《出生醫學證明》用機構公章、財務章等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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