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分割認定為二婚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歸一方渣指個人所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讓梁橋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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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時, 夫妻財產 的處理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1)夫妻一方特有財產的處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歸個人所有。 (2) 夫妻共同財產 的處理: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當事人因離婚就 財產分割 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客觀: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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