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丟了還可以辦理離婚手續嗎?
結婚證丟了的,當事人可以先補辦結婚證再進行離婚登記,或者憑婚姻登記證明辦理離婚登記。如果要補辦結婚證,夫妻雙方可以到原先領取結婚證的民政局申請補辦,工作人員查證屬實之后,會給予補發。如果不想補辦,或者不方便補辦的,也可以直接到原先辦理結婚證的民政局開具婚姻登記證明,再持婚姻登記證明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的辦理流程如下:1、夫妻雙方親自到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申請,要帶的資料有:戶口簿、身份證、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2、申請完成后,婚姻登記機關會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3、最后,婚姻登記機關會給通過審查的夫妻予以離婚登記、發放離婚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一條 【優先適用特別法】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結婚證丟失了能離婚嗎
雙方結婚證丟失可以起訴離婚,當事人可以先到民政部門補辦結婚證,或者請求民政部門開具結婚證明。當事人憑借這些材料,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關于結婚證丟失了能離婚嗎的問題, 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結婚證丟失了能離婚嗎 1、雙方結婚證丟失可以起訴離婚,當事人可以先到民政部門補辦結婚證,或者請求民政部門開具結婚證明。當事人憑借這些材料,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什么情況下法院將孩子撫養權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愿意隨母親生活的。
結婚證丟了可以離婚嗎
結婚證丟了是可以離婚的。如果是夫妻其中一方丟失了結婚證,可以直接用另一方的結婚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夫妻雙方都丟失了結婚證,有兩個解決的方法,第一種是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結婚登記的證明,再辦理離婚手續,第二種是先持戶口本或身份證到之前夫妻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局,或者夫妻其中一方的常住人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補辦結婚證,再辦理離婚手續。由此可見,結婚證丟失不是夫妻雙方離婚的阻礙,如果夫妻雙方是自愿離婚,而且對財產和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那么民政局是會當場予以登記離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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