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都起訴離婚怎么辦
法律主觀:
一、[endif]夫妻雙方都起訴離婚怎么辦
夫妻雙方對于婚姻關系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丈夫可以起訴妻子,妻子也可以起訴丈夫,因此,只要夫妻雙方的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同時起訴并不構成重復起訴,當事人并不相同,因此,此類情形并不能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由于兩個案件基于相同的事實,訴訟請求基本一致,受訴法院可以將其合并審理。
二、訴訟離婚必須經過調解嗎
訴訟離婚一定要經過調解,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當事人草率離婚,以及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和解時,有助于平和、妥善地處理離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
適用調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當事人草率離婚,以及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和解時,有助于平和、妥善地處理離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在婚姻生活中,雙方難免會有一些沖突和糾葛,有時逞一時之氣,就會使矛盾擴大,沖突變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達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當事人也要求離婚。由法院進行調解,可以促使雙方當事人平息怨恨、減少敵對,對自己的婚姻狀況和今后的生活進行充分的考慮,珍惜自己與配偶的婚姻關系。即使調解和好不成,雙方還是堅持離婚的,也可以調解離婚。調解離婚有助于解決財產和子女問題,由此而達成的調解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一般都能自覺履行。當然,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當事人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也不是無原則的,而應當本著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三、離婚賠償的標準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并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過錯配偶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根據法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里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法律并沒有在具體數額上予以規定,而是根據過錯方的過錯程度、侵害行為的具體情節、侵害行為造成的具體結果、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確定離婚案件的精神賠償數額。對于夫妻雙方都起訴的離婚案件,法院可以均受理并對其進行合并審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之間離婚財產該怎么處理
夫妻之間離婚財產應根據夫妻雙方共同協商、平等自愿原則處理,一般采取分割、贍養等方式。如達不成共識,可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處理。
離婚后財產的處理一直是夫妻關系解除后面臨的重要問題之一。夫妻之間離婚財產應根據夫妻雙方共同協商、平等自愿原則處理,一般采取分割、贍養等方式。在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應當列明有關財產權益變化的約定,包括各自享有權益的財產以及共同財產的處理方式等方面,以達到公平合理的結果。如果無法協商解決,當事人可以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財產糾紛的判決。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需注意以下問題:首先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有在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的財產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是夫妻在離婚前或者離婚時所形成的財產的歸屬問題;最后是對債務的承擔問題,離婚時要將負債情況清晰地列明,在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方式進行約定。
如果有夫妻財產糾紛無法協商解決,如何處理?如果夫妻之間的財產糾紛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財產糾紛的判決。如果在訴訟過程中發現需要夫妻雙方達成和解,可以申請調解或撤訴后協商處理。如果夫妻雙方不同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功,也可以等待法院判決。
夫妻之間離婚財產的處理應根據夫妻雙方共同協商、平等自愿原則,一般采取分割、贍養等方式。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需注意財產范圍、財產歸屬、債務承擔等問題。如果無法協商解決,當事人可以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財產糾紛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新離婚法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離婚法離婚財產分割情形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起訴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2、夫妻雙方都愿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
3、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為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對于符合登記離婚條件的合意離婚,如果當事人基于某種原因不愿意進行離婚登記的,也可以適用訴訟離婚。
綜上所述,只要是婚后,雙方的共同財產都是需要進行均等分割的。只要是婚后雙方的工資,或者是其他的財產收入,那么都是屬于雙方的婚后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后買的房,那么不管這個房子是誰買的,寫了幾個人的名字,最終都是按照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均等分割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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