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后財產歸誰
夫妻一方死后財產歸誰,主要取決于是否存在遺囑、是否離婚、財產共同所有等情況。一般情況下,未離婚且沒有遺囑的財產應該繼承給配偶。
在我國,《繼承法》對夫妻共同財產、普通夫妻、離婚夫妻等情況進行了規定。如果一方死亡,但另一方仍然健在且未離婚,那么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其財產應該繼承給配偶。如果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那么配偶繼承全部;如果是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那么配偶可以繼承50%或者全部,具體應根據當事人的意愿及遺產法律規定來決定。如果死者有遺囑,遺囑中的繼承人順序應被遵守。如果沒有配偶、親屬或遺囑繼承人,財產將由國家接管。如果夫妻已經離婚,那么財產的繼承順序將按照《繼承法》規定進行,配偶并不是第一位繼承人。
如果配偶已經再婚,是不是就不能繼承死者的財產了?在我國,已經再婚的配偶還是有可能繼承死者的財產。如果死者沒有留下遺囑,那么根據《繼承法》規定,沒有離婚的配偶仍然是第一位繼承人。但是,已經再婚的配偶所繼承的財產應當限于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
夫妻一方死后財產歸誰,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是否存在遺囑、是否離婚、財產共同所有等。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除法律規定為個人財產外,應當視為夫妻共同所有。在處理遺產問題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確保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三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法律規定為個人財產的以外,應當視為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一方去世財產怎么分配
1、夫妻一方在生前立有遺囑的,夫妻一方去世后,遺產應當按照遺囑繼承辦理,由夫妻一方指定的繼承人繼承遺產;
2、夫妻一方生前未立遺囑,或者遺囑未發生法律效力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繼承遺產,配偶、子女和父母在繼承遺產后,可以對遺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夫妻一人過世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一人過世財產分割如下:
1、當夫妻一方去世的時候,夫妻共同財產要先做一次分割,分一半給配偶,一半作為死者遺產發生繼承;
2、有遺囑的按遺囑來分配;
3、沒有遺囑的就按法定繼承的順序來分配。
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處分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的財產,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遺囑的生效要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法定繼承順序: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綜上所述,夫妻一人過世財產分割有當夫妻一方去世的時候,夫妻共同財產要先做一次分割,分一半給配偶,一半作為死者遺產發生繼承。有遺囑的按遺囑來分配;沒有遺囑的就按法定繼承的順序來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夫妻雙方一方過世遺產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 民法典 規定,夫妻一方去世后,如果有 遺囑 ,按遺囑分配遺產,沒有遺囑,按 法定繼承 ,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 繼承 , 繼承人 之間可以平分或者協商彼此份額。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 扶養 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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