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無效的12種情形
遺囑無效的幾種情形:遺囑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人是在受欺詐、脅迫的情形下定立的;遺囑是偽造的;遺囑被篡改的;見證人不適格;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遺囑人不是遺囑中所約定遺產的所有權人等。
遺囑無效的十六種情形如下:
1、遺囑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法典》第114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內容并非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根據法律規定,遺囑人受欺詐、脅迫所立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被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
3、基于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遺囑繼承人喪失、放棄繼承權,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致使遺囑內容無法實現。
4、遺囑內容涉及被處分過的財產。如遺囑人將已過戶給大兒子的房子又在遺囑中表示給其他孩子。
5、遺囑中涉及處分他人財產的內容。此項多見于夫妻一方立遺囑時,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通常認為遺囑部分無效。
6、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如婚姻中過錯方立遺囑將其財產贈與給同居者,通常認為該遺囑違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7、沒有為弱勢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根據《民法典》第1141條的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8、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份額,可能導致遺囑部分無效。
9、自己所立遺囑,由他人簽名的無效。
10、危急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可能無效。根據《民法典》第1138條的規定,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11、多份遺囑內容相抵觸導致無效。一個遺囑人留下多份遺囑的情況并不少見,根據法律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12、遺囑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第1140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13、遺囑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無效。目前法定的遺囑形式有六種: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同時,法律規定了嚴格的形式要求,如遺囑人簽名、日期、見證人的人數等,若形式不合法,遺囑無效。
14、遺囑繼承與遺贈撫養協議間的沖突。根據法律規定,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高于遺囑,遺囑與協議相抵觸的部分全部或部分無效。
15、尚未清償遺囑人的全部債務。《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若遺囑人的債務高于遺產實際價值,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在清償之后,可能得不到任何財產,使遺囑事實無效。
16、遺囑內容含糊不清、自相矛盾,或所附條件根本不能實現,此類遺囑無效。
遺囑如何寫才有效
1、立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立遺囑人必須年滿18周歲,且為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遺囑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得有欺詐、脅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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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產繼承范圍不明確怎么辦
法律分析:遺囑范圍內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處理,不在范圍內或不明確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主要就是: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及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遺囑中有不合法的部分,應該如何處理?
甲在生下11個月時,被丙夫婦收為養子,至20歲結婚后分居。甲結婚后,經常照顧養父母的生活。兩個子女也是由養母給喂養大的。1994年養母患乳腺癌,甲夫婦設法醫治,手術后看護。1998年,養父病故。1999年,養母又與丁結婚。甲某認為養母有病不宜再婚,勸解未聽,從此不與養母來往。2002年丙病重期間,請來街道居民委員會四名主任見證,立下書面遺囑,把她的全部財產包括兩間房屋,全由丁繼承。丙死后,甲與丁因兩間房屋發生繼承權糾紛。甲向法院起訴,理由是,兩間房屋屬于其養父母的,他是養父母的繼承人,應由他繼承;養母的遺囑是丁挑唆的,不應承認。而被告丁主張,他與丙是夫妻關系,全部財產應由他繼承。
依法分析
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因此,立遺囑是公民享有的權利,是合法的。但是遺囑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個人的財產,不能處分他人的財產或者共同所有的財產,侵犯他人的權利;也不能任意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侵犯繼承人的權利。
丙立遺囑,指定其丈夫與養子兩個法定繼承人中一人丁繼承遺產,而另一個法定繼承人甲又并非無有獨立生活能力,所以其遺囑是合法的,有效的,應當予以承認和保護。但是,丙遺囑所處分的兩間房屋,原是丙與其前夫乙的共同財產,其中有一間為乙所有,丙死后,這一間房屋的遺產應由丙與甲共同繼承,現在丙立遺囑將兩間房屋全由丁繼承,這就侵犯了養子甲的權利。遺囑的這一部分內容是違法的,無效的,因而也是必須糾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技巧提示
依照《繼承法》,公民可以自由地訂立遺囑,處分自己死后的財產;也可以隨時隨地撤銷或者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撤銷遺囑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
1.用一定的方式聲明撤銷或變更原遺囑。遺囑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原訂立遺囑的公證機關或原遺囑的代書人、見證人作出撤銷或變更原遺囑的聲明。
2.以立新遺囑的方式使原遺囑喪失法律效力。《繼承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有公訌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如果遺囑人原所立的是公證遺囑,在撤銷時,仍需要原公證機關辦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撤銷原公證遺囑。
3.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自書遺囑無效的法定情形
自書遺囑無效的法定情形有:自書人不具有實施該法律行為的行為能力;自書遺囑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或受脅迫或欺騙;自書遺囑的內容是不合法合規;自書遺囑沒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或沒有簽名,注明年、月、日。
一、自書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最高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因此,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如果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就是無效的。
(二)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立遺囑人即便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但是如果遺囑的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是在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進行的;
2、偽造的遺囑;
3、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由于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的
基于遺囑繼承人的原因而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點:
1、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2、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而死亡的。
嚴格來說,這些情況下是由于遺囑繼承的原因導致遺囑的相應內容無法實現,并不是遺囑無效。但是,這些情況下和遺囑無效的結果一樣,我們也將其歸類在遺囑無效的情形中。
(四)基于財產處分上的原因而遺囑無效
1、立遺囑人生前已處分了遺囑涉及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是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產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所以立遺囑人可在遺囑生效前,即生前處分其作為遺產的財產。一旦遺囑人生前處分了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就等于遺囑人變更了原來遺囑中相應的內容,導致遺囑部分或全部無效。
2、遺囑處分的他人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遺囑只能處分立遺囑人個人財產,而不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屬于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或其他人所有的財產。涉及處分他人財產的,遺囑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其他部分的效力。
(五)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而導致無效
1、遺囑中未留特留份而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份額,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機,二是將增加社會負擔。這是法定的強制性規定,如果遺囑沒有保留特留份,在遺產處理時,應首先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的部分再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2、遺囑沒有給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最高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中扣回”被繼承人死亡后,撫養子女的義務隨之消失,但對于胎兒出生后是活體的而言,其需要撫養教育費用,遺囑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權利。因此,遺囑如果不給胎兒保留相應的份額,將導致遺囑部分無效,應從遺產中撥出一部分作為胎兒的繼承份額。
(六)多份遺囑的內容沖突造成的遺囑無效
多份遺囑的內容存在沖突,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失效,具體處理原則如下:
1、公證遺囑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
2、后訂立的遺囑優先于先訂立的遺囑,無公證遺囑時,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七)遺囑形式不合法導致的遺囑完全失效
遺囑有五種形式,每種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遺囑的形式不符合要求,會導致遺囑無效。如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沒有見證人或者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等都會導致遺囑無效。
(八)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間沖突造成遺囑無效
遺贈扶養協議因是雙務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再次是繼承。對同一財產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遺贈扶養協議為準。如果,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遺贈相沖突,沖突部分的遺囑內容無效。
(九)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大于或等于積極財產,即債務清償后無剩余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部分無效的情況下,并不影響遺囑其他有效部分的生效,有效部分按照遺囑規定的繼承,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我國的繼承法中明確規定了,有關遺產繼承的方法,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規定,沒有遺囑的則需要按照法定的遺產繼承順序進行,具體的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當事人在立遺囑時應當對上述幾種無效的情況進行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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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必留份】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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