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的效力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5、遺囑見證人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其具有利害關系的人。
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以危急情況為其適用要件,不是任何場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遺囑的方式。由于遺囑繼承是公民依法處理其私有財產的一種重要方式,是一種要式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遺囑人因病危瀕臨死亡時,在病榻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2、因自然災害致使遺囑人處于生命危險時,在遇難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3、在戰爭中遺囑人身負重傷,生命垂危時,在戰場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4、遺囑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時,在遇害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5、遺囑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險時,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但上述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時,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口頭遺囑怎樣才能生效
1、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2、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3、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臨終遺言有法律效力嗎
臨終遺言有法律效力嗎?
臨死前說的話,如果是涉及遺產,交代遺產處置方法的,可以認為是遺囑,但其要具有法律效力,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遺囑人頭腦清醒,有遺囑能力。
(二)有兩名或兩名以上的見證人現場見證(見證人的要求附后)。
(三)所處分的財產,屬于遺囑人個人合法財產。
(四)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達。
(五)生前未立有公證遺囑,或立有公證遺囑事后撤銷了。
(六)所處分的財產,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注意!第(二)點口頭遺囑見證人需符合以下要求:
1.見證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
3.見證人不能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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