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費的負擔與變更情況有哪些
法律主觀:
子女撫養費變更情況有:,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法院一般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養費的數額:,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離婚協議書孩子撫養費可以變更嗎
夫妻離婚之后,關于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標準,也是可以變更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的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一、離婚協議中的撫養費可以變更嗎
當然可以變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的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免除撫養費的情況,一種是有給付義務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另一種是撫養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愿意負擔繼子女的全部撫養費時,他方可酌情減少甚至免除給付義務。繼父或繼母自愿承擔,他方則可減免,若不愿負擔,則生父或生母仍應按原定數額給付。不能以撫養方再婚作為減少或免除給付的理由。
二、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是怎樣的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7、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撫養費支付標準的變更分為了三種情況,也就是增加撫養費、減少撫養費以及免除撫養費。其中要注意的是免除撫養費的情況,雖然由于實際情況導致應當支付子女撫養費的一方被免除支付撫養費,但這并不代表就免除了撫養義務,畢竟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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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七條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已經確定的撫養費可否要求變更
法律主觀:
已經確定的撫養費可以要求變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撫養費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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