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涉及訴訟時效是多久
遺產繼承涉及訴訟時效是三年。
1、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2、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三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遺產繼承的訴訟流程如下:
1、遺產分割糾紛原告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層法院立案;
2、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會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3、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4、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會在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的,會在三個月內審結;
5、法院當庭宣判的,會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起訴遺產繼承分割需要的材料如下:
1、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9、醫院關于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
10、其他證據。
綜上所述,遺產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房產遺囑繼承有效期是多久?
房屋遺產繼承有效期是三年。
房屋遺產繼承最長的訴訟時效是20年,發生繼承糾紛后,可以在三年內到法院起訴解決,但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房產繼承公證材料如下:
1、到被繼承人所屬派出所開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者提供被繼承人醫學死亡證明;
2、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派出所開具繼承人身份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4、被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
公證的法律效力如下:
1、證據效力:指公證書在法律上具有的能夠直接證明公證所確認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是真實、合法的效力,在案件審理中,公證書具有高于其他證據的證據效力,一般能夠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如果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2、法定公證事項公證書的效力,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事項必須以辦理公證為生效要件,例如房產委托公證、房產贈與公證;
3、債權文書公證書的強制執行效力。
綜上所述,公證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當事人有關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故,公證僅僅是一項證明活動,不能創設權利,也不能代為執行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繼承有訴訟時效嗎
繼承有訴訟時效。
遺產繼承訴訟時效是三年。法律規定,繼承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自己繼承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即繼承人一般要在三年內行使權利,否則對方將會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但是,自繼承權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遺囑繼承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時才能依遺囑繼承辦理:
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效力高于法定繼承,低于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只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或雖遺贈扶養協議有效,但遺產中遺贈扶養協議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進行繼承。
2、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首先,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其次,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因為只有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3、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放棄繼承權,也未先于遺囑人死亡。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資格。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即不再具有繼承資格,不能再適用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時,不適用遺囑繼承,也不發生代位繼承。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處分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的財產,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綜上所述,繼承有訴訟時效。遺產繼承訴訟時效是三年。法律規定,繼承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自己繼承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即繼承人一般要在三年內行使權利,否則對方將會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但是,自繼承權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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