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和父母共有產權的房子怎么買賣
摘要:賣房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首先需要考慮的就是房產是否共有的問題。一般來說,房屋的產權若是共有的,那么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你是無法將房屋出售的,即使已經出售了,該筆交易也將比視為無效。那么子女和父母共有產權的房子怎么買賣呢?下面來看看介紹。【房屋共有買賣】子女和父母共有產權的房子怎么買賣
子女和父母共有產權的房子怎么買賣
需要住房貸款還請,無抵押,有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由你說的子女和父母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以上住房三證,一起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和買家簽署合同,辦理住房過戶。
《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父母把房產過戶給子女新規定
眾所周知近年來不斷水漲船高的房價,因此不少父母想把自己名下的房產過戶給自己的子女,這樣子女就不用在背負高額的房貸了。那么您知道父母把房產過戶給子女新規定?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您有所幫助。一、父母把房產過戶給子女新規定父母房產過戶子女新規:父母的房子要留給子女,有三種方式,分別是繼承、贈與和買賣,不管當事人選繼承、贈與還是買賣,都必須要付出一項花費:評估費,費用等于評估價×0.5%。 三種過戶方式中,多數情況下繼承的費用是最少的,也是最快捷的,因為我國還沒有開征遺產稅,辦理繼承過戶只要繳納公證費,其他稅費全免。 (一)根據《民法典》規定,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二)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收契稅。 (三)法定繼承人有且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法定繼承人今后出售繼承房屋時,需要按照二手房買賣繳納各項稅費,但不需繳納個人偶然所得稅。
二、父母房產過戶給子女需要什么手續(一)房產證過戶不經過房地產中介的話,須把合同的條款和違約條款寫清楚,簽合同時須賣方房產證上面名字的當事人在場(如果是已婚得話,需要夫妻雙方在場及簽字,哪怕房產證上面只有一個人的名字)。 (二)申請材料準備好后,須到房產局,填寫一些表格和一個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額一定要和簽訂合同上面的金額一樣。 (三)房產過戶的申請材料都交給房產局后,房產局會給予一個回執單,按照回執單上面說明的日期去繳納稅金,一般需要十五個工作日左右。 (四)房產過戶稅金繳納完畢后便可拿到房產證。 三、父母房產過戶給子女哪種方式最劃算(一)繼承過戶最省錢:雖然繼承過戶有其局限性,辦理繼承的手續較為復雜,但由于我國還未開始征收遺產稅,所以在買賣、贈與、繼承三種過戶方法之中,繼承是最為省錢。 (二)五年以內的房產贈與過戶更省錢:根據國家政策,父母把房產贈與子女是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只繳納占房屋總價2%的公證費和11.5%的契稅即可。 (三)五年以上房產買賣過戶更省錢:根據國家政策,如房產購買已超過五年,則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只需交納契稅,比贈與過戶少繳納一項公證費用。如果五年以內的房產建議通過贈與的方式將房產過戶給子女,因為根據國家政策,房屋購買不足五年以及面積超過140平方米的房子買賣過戶時要征收營業稅;房屋購買不足五年或者房屋雖然購買已滿五年但并不是家庭住房的,買賣過戶時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父母把房產過戶給子女新規定的相關知識,房產過戶給父母可以通過贈予或買賣的方式,在過戶之前要首先簽好房屋買賣合同或者贈與合同,并于簽訂后三十日內提交申請。
父母房產過戶給子女的協議怎么寫
法律分析:父母把房子過戶給子女,屬于贈與行為,寫一個贈與協議就可以了,大致意思是父母經過慎重考慮,決定將名下的一套房產,xxx地區xxxx街道xxx樓xxx號的房產贈與兒或是女,簽署日期,即可。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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