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怎么寫才有效?
自書遺囑中只有處分了個人完全合法所有的財產,那么才會有效。但如果處分了共有財產,則會導致遺囑部分無效。自書遺囑的一般寫法是:立遺囑的目的,對財產的具體處理,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并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
一、自書遺囑怎么寫才有效
1、自書遺囑中只有處分了個人完全合法所有的財產,那么才會有效。但如果處分了共有財產,則會導致遺囑部分無效。
法律中規定,公民可以用遺囑的方式處分財產,這里的財產法律明確規定為“個人財產”,必須是個人擁有所有權的、現實存在的財產。也就是說,遺囑不能處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產,如果處分了屬于無權處分,處分無效。遺囑也不能處分立遺囑時存在的、但到繼承時已不存在的財產,如果被處分的財產不存在了,遺囑也是無效的。
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為無效。
2、書寫的遺囑內容要規范,不能太隨意,表述也要清晰、清楚,而不能模棱兩可。
遺囑應當明確具體,符合一定的格式。根據《民法典》規定,自書遺囑應當自己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要是該遺囑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的實質和形式要件,那么屬于無效遺囑。
3、保證自書遺囑之后不再訂立其他的遺囑,否則的話多份遺囑相互沖突,那么先寫自書遺囑就會被后訂立的遺囑認定為無效。除非這份自書遺囑訂立之后辦理過公證,并且其他的遺囑也不存在公證遺囑或者經過公證的遺囑
《民法典》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如果有數份遺囑的,前面寫的遺囑都是無效的,以最后一份為準。
二、自書遺囑的寫法:
在實踐中,它的一般寫法是:
1、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2、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
3、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4、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并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于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遺 囑
立遺囑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位、住所。
我患有××××病癥,身體隨時可能發生意外,故特立此遺囑,表明我對自己所有的財產在去世之后的處理意愿。
我和我妻共有財產如下:
1、房產一套,座落于某市某街某號的×平方房產×處(評估值××萬元);
2、汽車兩輛,車牌號分別……;
3、股票××,分別為××、××、××,各××股(去世當日市值××萬元);
4、銀行存款××元,存于××銀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帳號為:……;
5、家具及家用電器,……(列舉并注明產品品牌、規格等),價值共計××萬元。
7、……
留有債務如下:
1、欠××(債權人姓名)××萬元,到期日為×年×月×日;
2、……
現對歸我所有的份額,作出如下處理:
1、房產由父母××、××繼承。
2、汽車由兒子××繼承。
3、股票由妻子××繼承。
4、家具及家用電器由××繼承。
5、存款歸還我對××的債務后,由女兒××繼承。
6、骨灰由女兒××負責保管。
7、……
遺囑由××執行,性別、出生日期、民族、住所。
立遺囑人簽字:×××
××年×月×日
遺囑怎么立有效?
遺囑怎么立有效(一)主體合法
1、主體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必須年滿18周歲;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二)客體合法
1、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處分了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或不屬于立遺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遺囑就要部分或全部無效;
2、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三)內容合法
1、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2、遺囑必須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不得違其他法律。
(四)形式合法
1、公正遺囑;
2、自書遺囑;
3、代數遺囑;
4、錄音遺囑;
5、口頭遺囑。
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
法律并沒有對于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作出特殊規定。立遺囑的方式有多種,符合規定的條件即可。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的相關內容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的相關內容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內容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
代書遺囑是因遺囑人由于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需注意以下幾點:(一)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二)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要點,然后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代為書寫,寫成書面遺囑后,代書人向遺囑人宣讀。代寫人不能是見證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等法律規定的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人。(三)必須注明年月日,并由代寫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怎樣訂立的自書遺囑有效
訂立自書遺囑的法定條件包括: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
2、遺囑尾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在受他人威脅。迫或欺騙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以及他人偽造。篡改的遺囑,一律無效。
3、遺囑內容不是違反國家法律,公共利益和社會主義道德準則。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必要繼承份額
4、自書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即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書怎么寫法律才有效
一、遺囑有效的撰寫要求: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以及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處理意見;
3、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4、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本人的簽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自書遺囑之前,已經訂立了公證遺囑的,自書遺囑改變原公證遺囑內容的,應當在書寫自書遺囑后,需要再辦理公證遺囑,才能改變原公證遺囑。新的自書遺囑未辦理公證的,內容與原公證遺囑有沖突的部分,仍按原公證遺囑執行。如果有數份自書遺囑的,日期為最后日期的,那份自書遺囑效力最高。
立遺囑人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必須表明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有法律效力的遺書應滿足以下條件:
1、由遺囑人親筆撰寫
即完全表達本人的意思,不是他人偽造、篡改的內容,字跡清楚,意思表示準確明了。
2、遺囑人必須注明年、月、日
為辯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辨明遺囑的真實性,以及便于出現多份遺囑,判斷哪個遺囑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那么寫明具體的日期不可缺少的。
3、遺囑人親筆簽名
經遺囑人簽名后,即表示遺囑為何人所立,否則,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為無效。
另外,如果前后準備了多份遺囑,確定最終的遺囑后,可以去做公證。雖然遺囑有效即不需要公證,但是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
并且,公證遺囑沒有期限限制,如果沒有其他新的公證遺囑,該遺囑會一直有效。所以,已經存在多份遺囑的情況下,可以去做公證。
三、模板:
遺囑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
我在此立遺囑,對本人所有財產做出如下處理:________________
我自愿將下列歸我所有的財產遺留給甲(應當是法定繼承人之一):_________________(是房產的,寫明權屬證書號及房產地址、面積等詳情)
我遺留給甲的財產,屬于甲個人所有。
我自愿將下列歸我所有的財產遺留給乙(應當是法定繼承人之一):_________________(是房產的,寫明權屬證書號及房產地址、面積等詳情)
立遺囑人:_________________
四、遺囑部分無效怎么辦
1、遺囑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并不影響遺囑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遺囑規定的繼承,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2、然后,即在確認為有效遺囑或者部分有效的遺囑中,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或有效部分,擇優選取出應當適用的那一份遺囑或遺囑那一部分。
3、多份遺囑的內容存在沖突,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失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多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同時又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說,應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
4、所以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的情況下,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確,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
五、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六、寫遺書怎么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自書遺囑的生效條件
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親自簽名,然后注明年月日。
(二)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
代書遺囑需注意以下幾點:
1、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要點,然后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代為書寫,寫成書面遺囑后,代書人向遺囑人宣讀。代寫人不能是見證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等法律規定的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人。
3、必須注明年月日,并由代寫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三)錄音遺囑的生效條件
進行錄音遺囑時,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可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經過見證的錄音磁帶應封存起來,注明年月日,遺囑人與見證人在封條上簽名。
(四)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
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的情況下設立的,如在前線作戰、船舶遇險、飛機失事、遭遇臺風、地震洪水等。設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見證的方式,可以事后做書面或口頭證明。對口頭遺囑當場作出書面記錄的,要注明年月日,并由記錄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用了其他形式設立遺囑的,則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五)公證遺囑的生效條件
公證遺囑是方式嚴格、內容真實、證據力較強的一種遺囑形式。辦理公證遺囑一般由遺囑人在公證員二人面前,親筆書寫遺囑,簽名蓋章,并注明年月日。也可以由公證人員代為記錄遺囑,并由其整理成書面遺囑后向遺囑人宣讀,在遺囑人確認無誤后,有記錄的公證員二人和遺囑人簽名,注明地點和年月日。
七、遺囑的變更、撤銷方法有下列幾種:
(一)以書面形式明示變更或撤銷原遺囑。
(二)以立新遺囑的方式變更或撤銷原遺囑。
中國《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繼承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人在訂立新的遺囑中,不論是否明確撤銷、變更原遺囑,只要前后兩個遺囑的內容相抵觸,即意味著前遺囑被推定為變更或撤銷。全部抵觸,全部撤銷,部分抵觸,部分撤銷。但是,如果遺囑人原來所立的遺囑是公證遺囑,在變更或撤銷原遺囑時,仍需經原公證機關辦理。遺囑人的行為與遺囑相抵觸時,其抵觸行為則被視為對原遺囑的部分或全部撤銷。
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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