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的順序是怎樣的?
房屋遺產繼承手續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房屋辦理遺產繼承的手續為:
1、在房屋所在地公證機構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2、攜帶繼承公證書原件過戶申請書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提出過戶申請;
3、繳納過戶相關費用,經當地房管部門審查合格后領取房屋產權證書。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公證處遺產繼承公證 流程
公證處遺產繼承公證流程如下: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并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公證處遺產繼承公證材料如下:
1、戶口簿、身份證,全部繼承人的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主要由派出所出具;
3、常住人口登記表,由派出所出具;
4、親屬關系證明,主要包括被繼承人單位出具《親屬關系證明》,及其本人的《職工登記表》;
5、房產證、購房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6、獨生子女證、結婚證;
7、未再婚證明,主要由婚姻登記處、檔案館出具;
8、離婚的,需提供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
9、繼承人死亡的,需提供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及其親屬關系證明;
10、公證員認為需要補充的材料。
綜上所述,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于立遺囑是與人身關系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象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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