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情況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屬于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或者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的;未達成離婚協議的。離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哪些情形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申請的情形
1、男女雙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辦理離婚登記:
2、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3、雙方均要求離婚,但是子女、財產等問題沒有協商一致;
4、雙方都同意離婚,但一方拒絕到婚姻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
5、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不齊全的;
6、一方是精神病人的;
7、雙方沒有結婚登記手續的。
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情形有:
1、不予登記結婚的情形有,非雙方自愿、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等;
2、不予登記離婚的情形有,未達成離婚協議、屬于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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