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公證的遺囑可以撤銷的。只要年滿十八周歲然后有自己的合法財產,都是可以訂立遺囑的,并且遺囑是可以隨時進行更改的。公證過的遺囑直接帶著相關的資料都公證處辦理撤銷即可,后期的訂立的遺囑依舊可以辦理公證。《民法典》確定遺囑的效力提供了最基本的規則:“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分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以被繼承人最后意思表示為準,此當無異議。因為遺囑并非合同行為,而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立遺囑人通過變更、撤銷遺囑來改變自己的財產處分方式并不受他人限制,也基本上不存在因為遺囑變更撤銷而產生的信賴損害賠償問題。但是讓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就不能不讓人產生疑問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一)立遺囑人的身份認定。現在隨著我們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經濟的不斷推進,公民的私有財產日益增多和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私人處理財產事物的情況每年都有大幅度的提高。遺囑也越來越被人們所接受,但同時也有很多不法行為由此而產生,有些人為了達到獨占遺產的目的,不惜找來假的“父母”訂立假遺囑來辦理公證,這不僅需要公證員認真仔細審查當事人的身份,更要通過筆錄這一重要環節從側面幫助自己判斷委托人身份的真偽。公證員可以通過自己設計問題確定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了解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比如:當事人多大、家里有哪些人?是否都有工作?你有什么財產?你為什么只給這個人而不給其他人等。,(二)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在公證實務中,我們常常會碰到重病在身、臥床不起的當事人要求公證員去醫院或去家里上門辦理遺囑公證的情況。有些當事人由于年事已高而記憶模糊、思維混亂,完全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這樣的情況我們一般不予受理,在醫院住院接受治療的病人我們也要求為其治病的主治醫生和所在醫院為其出具立遺囑人立遺囑時和與公證人員談話時是神志清醒、邏輯思維正常、對答切題的證明。這樣可以避免日后的糾紛和法律風險。,(三)應要求遺囑人提供遺囑中處理的個人財產的相關證明。遺囑人應當提交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立遺囑是一件嚴肅的行為,不能口說無憑,應把需要處理的財產具體化,如房屋就要提供產權證、國土證,存款就要提供存單證明,但也有些當事人在特殊的情況下無法拿到相關財產的證明,比如人在外地或者相關證明在配偶處保管而又不想讓配偶知道等。這些是公證中碰到的新問題,有待在工作中進一步的探索解決的方法。,(四)公證員應當有告知的義務。公證員應當向遺囑人講解我國《民法典》中有關遺囑和公民財產處分權利的規定,以及公證遺囑的意義和法律后果。也要告知當事人有撤消和變更遺囑的權利和辦理的程序。,(五)其他應注意的問題。遺囑應當采用打印的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后,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捺手印,遺囑原稿需存公證處留檔。如遺囑人不識字,可由公證人員代書,但必須要有另一公證人員在場。談話筆錄也必須兩位公證人員簽字,且筆錄中盡量避免有涂改的痕跡,如果寫錯或需要涂改,需當事人按手印認可。公證書必須盡快出具,如果公證書還沒有出具而遺囑人已經死亡,公證書就有被撤消的可能。,(一)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二)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四)親屬關系證明。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證明。,(五)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六)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七)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八)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閱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后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了解了吧。公證遺囑目前是法律效力很強的遺囑。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大家做公證遺囑,因為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強。不過不做公證,只要符合遺囑的法定條件以及格式,該遺囑也是有法律效力的。遺囑的訂立形式立遺囑人可以選擇。
法律客觀:公證不能撤銷,必須再次辦理公證,上一份公證書才無效。《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復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方式,公證遺囑撤銷需要遺囑的訂立人通過立新的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撤銷或者向通過公證處申請辦理撤銷原遺囑的聲明公證方可,其他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或錄音遺囑均無法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二)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條件,1、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2、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且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4、撤銷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三)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具體程序,1、申請,遺囑人辦理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遺囑人可通過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居住地辦理。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婚姻狀況證明、遺囑涉及的不動產/動產的權屬憑證、遺囑受益人的身份證明等,遺囑受益人如系立遺囑人的近親屬的,還應提供關系證明。,2、審查,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公證處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是否有共有情形;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是否完備,文字表述是否準確,簽名、立遺囑日期是否齊全;辦證程序是否符合規定。,3、出具公證書,通過審查的,公證處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具公證書。,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三)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公證遺囑收費機關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辦理遺囑公證、保管遺產、確認遺囑效力:,(一)辦理遺囑公證,每件收費150—200元。,(二)保管遺產,由雙方協商收費。,(三)確認遺囑效力,每件收費200—300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接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遺囑公證細則》第二十二條 公證遺囑生效前,非經遺囑人申請并履行公證程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遺囑人申請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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