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書怎么寫才有法律效力
1、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的書寫方式如下: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夫妻離婚要滿足的條件是什么
1、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并達成一致的協議;
3、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
4、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離婚協議書 要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簽訂,且不違背法律規范,協議書是否有效也要根據修改內容決定。離婚協議書自 離婚 起就可以生效,在民政局簽了 離婚協議 ,符合相關條件,內容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是 婚姻登記 機關受理 離婚登記 的條件之一。未達成離婚協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部門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申請是不予受理的。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 。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 子女撫養 、財產以及 債務 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 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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