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晚婚晚育享受以下待遇:,(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天;,(二)晚育的給男方護理假7天;,(三)育婦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延長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四)婚假、護理假、產假期間,按出勤對待,工資照發,不影響工齡計算、晉升、調級。,法律并未規定對晚婚晚育者的具體補助標準,《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具體的假期獎勵辦法和其它福利待遇則由各省或直轄市、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晚婚晚育年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而對于晚婚晚育,《民法典》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由各地立法規定。在各地計劃生育條例中,一般規定比法定婚齡遲三周年以上初婚為晚婚,即女性滿二十三周歲和男性滿二十五周歲結婚就算晚婚。,而對于晚育,有些省份要求只要在23周歲以上生育就屬于晚育,有的省份要求在24周歲以上生育才屬于晚育。如《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比法定婚齡遲三周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三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而《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由于各地情況不同,對于晚婚晚育的規定可能有所出入,建議上網或到當地計生、法律部門查詢相關法律規定。,晚婚晚育政策曾經是計劃生育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實行晚婚晚育政策在人口控制方面有三個作用:,(一)縮短婦女的生育期,有利于減少生育量;,(二)拉長兩代人的間隔,相對減少同一時點生存的人口數目;,(三)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質。,生育要有計劃,但計劃也并非一成不變。從1980年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到1984年提出在農村適當放寬生育兩孩的條件,然后是2013年單獨二孩政策的通過,再到今天的全面放開二孩,我國計劃生育政策一直在處于動態調整的“進行時”。隨著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放開二孩,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也不推行晚婚晚育政策。,按照晚婚晚育年齡獎勵政策,國家對晚婚的夫妻增加三天的婚假,產假也增加十五天。
法律客觀: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八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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