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1.撤銷婚姻登記,是因結婚登記男女雙方或一方有證據證明其申請結婚登記是受脅迫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將已登記的結婚登記取消,恢復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為。
2.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
3、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4、當事人認為符合離婚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
5、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撤銷婚姻登記的情形,是指在離婚冷靜期內,向民政局申請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可撤銷的情形
婚姻是一種法律關系,它的成立需要雙方自愿并符合法定條件。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婚姻可能會出現問題,雙方可能會考慮結束婚姻關系。那么,婚姻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呢?
1. 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婚姻關系在成立時就存在著法律上的缺陷,因此婚姻關系自始就是無效的。例如,未滿20周歲的未成年人、有近親婚姻、已婚者與他人再婚等情況下的婚姻關系都是無效的。無效婚姻可以通過法院的判決來宣告無效。
2. 離婚
離婚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或雙方申請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離婚可以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形式。協議離婚是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向民政部門申請離婚;訴訟離婚是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雙方的意愿和事實情況作出判決。
3. 宣告婚姻無效
宣告婚姻無效是指婚姻關系在成立后,由于某些原因導致婚姻關系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因此需要通過法院宣告婚姻無效。例如,一方在婚前已經患有精神疾病、被迫結婚、因欺騙等原因結婚等情況都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4. 撤銷婚姻
撤銷婚姻是指婚姻關系在成立后,由于某些原因需要撤銷婚姻關系。例如,一方在婚前隱瞞了重要事實、被迫結婚、雙方婚后發現有嚴重不和等情況都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總之,婚姻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其成立需要雙方自愿并符合法定條件。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婚姻關系可能會出現問題,雙方需要考慮解決問題的方式。以上四種情形是婚姻可撤銷的情形,如果您需要解決婚姻問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方式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申請可撤銷婚姻原因有什么
申請可撤銷婚姻原因有什么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申請可撤銷婚姻的原因有:①因脅迫結婚的。②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③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婚姻撤銷的法定原因
法律主觀:
我國法律規定可撤銷的婚姻情形:1、是被脅迫而結婚的,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2、是一方隱瞞而重大疾病而不告知的,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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