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法院不受理怎么辦
法律主觀:
起訴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是會受理的,如果法院沒有受理,可能是因為起訴所需的材料準備的不夠充分、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等原因造成的。
遇到起訴離婚法院不受理的情況,當事人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起訴的規定,準備離婚起訴需要的相關材料,即主要是離婚起訴狀和證據材料。起訴狀中應載明原被告的信息、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等內容,證據材料應該準備齊全,材料準備好之后應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立案。
如果以上起訴離婚的準備工作都做到位了,法院仍然不受理的,建議當事人可以咨詢專業的婚姻律師針對性地解決問題,以便及時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訴訟離婚要具備哪些條件
離婚有兩種途徑:第一種是登記離婚;第二種是訴訟離婚。如果雙方無法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或者無法親自共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則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即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具備一定的條件。
一、合法的婚姻關系
訴訟離婚的前提是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并領取了結婚證,如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僅存在同居關系,也沒有補辦結婚登記的,那么,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具備訴訟資格
夫妻雙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下列情形除外: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2.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綜上,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如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方可以在判決生效的6個月后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三、有明確的被告
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告信息,如被告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住址、經常居住地、工作單位等信息,如無明確的被告,則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訴訟的范圍,同時能夠明確管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離婚訴訟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住所地一般是指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
如果被告離開住所地滿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公民住院就醫的除外;
如果夫妻雙方都外出滿一年的,則在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向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被告不在國內居住或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采取強制措施、監禁的,向原告經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則為戶籍所在地)。
因此,離婚訴訟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提起。
五、準備相關的起訴材料
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及證據材料,起訴狀中需要載明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等信息;同時,起訴狀中需要明確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如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解除婚姻關系,同時在在事實與理由部分就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及表現進行說明。最后寫明管轄法院名稱,由原告方親自簽署起訴狀。
除民事起訴狀外,還需要準備原告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子女身份證明(出生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婚姻證明、戶口簿)。同時為了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存在家庭暴力、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原告方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如有需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同時提供相應財產相關的證據材料或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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