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離婚沒結婚證的辦法:若當事人已經辦理結婚登記,只是離婚找不到結婚證的,可補領后再登記或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等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或直接憑婚姻證明起訴離婚。若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的,構成事實婚姻就參照前述方式處理,不構成的,就無法離婚,只能自行解除同居關系。
法律客觀:《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五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等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丟失情況作出書面說明,該說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提供的結婚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與身份證、戶口簿不一致的,當事人應書面說明不一致的原因。
沒有結婚證 怎么離婚,一般而言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因為沒有 辦理結婚登記 而無法提供結婚證的,又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愿意補 辦結婚登記 ,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 辦理協議離婚 。另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這種情況不屬于事實婚姻,屬于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這兩種情況,如果雙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 婚姻登記機關 補辦結婚登記。 第二種情況是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 結婚證丟失 的,一是可以補辦結婚登記,雙方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 戶口所在地 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補領結婚證,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去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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