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訴訟離婚手續
法院離婚程序第一步,起訴。起訴需要的材料有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那么如何辦理訴訟離婚手續呢?
一、如何辦理訴訟離婚手續
訴訟離婚的流程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起訴離婚時需要書寫離婚起訴狀、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被告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基層法院起訴。法院立案庭經審查后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并繳納訴訟費用。然后等待法院給案件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
離婚案件法院會組織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會發《民事調解書》;調解不成的,則會如期開庭,然后下發《民事判決書》,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如果想繼續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二、離婚訴訟程序的注意哪些事項
第一,訴訟離婚有著法定的必要條件,即“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也必須執行法律規定的條件,并以此為據裁判是否許可當事人離婚。
第二,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對爭議處理起主導作用,它要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和理由進行審查,是否準予離婚取決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也可以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調解和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和判決書中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起訴離婚的手續的辦理:首先,需要準備好離婚起訴狀,攜帶本人身份證、結婚證、財產分割清單,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到法院立案庭進行起訴。其次,法院受理后安排開庭時間,通知當事人來開庭。最后,開庭審理結束后,向當事人下達判決書或者是裁定書。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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