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異地戀容易分手,異地婚姻也容易離婚,夫妻長期生活不再一個地方,每天無法溝通交流,再好的感情也有散的一天;夫妻兩個人都在異地的話也是可不可以去辦理離婚手續的。
一、異地離婚手續如何辦理
嚴格來講夫妻在異地是不能辦理協議離婚的。因為《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條規定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
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因此如果夫妻雙方的戶口不在同一地區的話,那么此時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的,則可以視為異地協議離婚,但如果是到夫妻雙方戶口所在地以外的地區辦理協議離婚的話,則相關的婚姻登記機構是不會受理辦理協議離婚的。
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協議離婚的程序
1、雙方持以下材料
(1)雙方戶口本
(2)雙方身份證
(3)結婚證
(4)一寸免冠近照兩張
(5)離婚協議書
到民政局填寫:《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
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3.通過后發給《離婚證》
三、異地訴訟離婚手續
、寫好離婚起訴書(可請律師代寫)
2、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書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嚴格來講夫妻在異地是不能辦理協議離婚的。因為《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條規定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如果夫妻雙方的戶口不在同一地區的話,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1、夫妻一方在外地超過一年 在這種情況下, 異地辦理離婚 的手續是:原告在 戶口所在地 而被告已離開戶口所在地超過一年,由 提起離婚訴訟 的一方在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雙方均在異地超過一年 在這種情況下,異地辦理離婚的手續是:由被告經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或者被監禁的 在這種情況下,異地辦理離婚的手續是:由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 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離婚有兩種途徑,一種途徑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即離婚雙方對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因此,通過協議離婚方式離婚的,即使男女雙方身在異地他鄉,男女雙方也必須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雙方均在外打工,不在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則雙方均必須回到方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男女雙方須帶上各自的身份證明、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請參考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的相關規定)訴訟離婚,是在男女雙方通過訴訟方法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途徑。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轄: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異地離婚的第一種情況:原告在戶口所在地而被告不在離開戶口所在地超過一年,由原告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異地離婚的第一種情況:雙方均在異地超過一年,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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