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大家解答關于家暴如何離婚取證的問題。
當事人在遭受家暴后,應該及時進行收集、留存證據,以此證明家暴的存在:
第一、向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組織、工作單位等收集當時尋求幫助或者調解的證據。
第二、向公安機關請求出具相關家暴證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機關出警的記錄、告誡書以及公安機關委托進行傷情鑒定書。
第三、收集診斷證明、病歷本、醫療費的發票等。如果在家暴中受傷,則一定及時去醫院治療,并保留好診斷證明、病歷本、醫療費票據等。此外,將當時攝影的傷情照片交給法官。
第四、收集原始的視聽資料。如果家里或者身邊有條件的,可以進行錄音、錄像等,并保留原始的視聽資料?;蛘呖梢陨暾堊C人出庭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如果存在家暴等違法事由的,那么一般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但很多時候法官也需要根據《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與相關證據來幫助案件的審理。只是家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呢?
一、家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
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為受害者應當盡早的收集和保存相關的證據,在發生家庭暴力的時候,是收集證據的最佳時機。如果時間過長,沒有及時保存相關證據,就可能導致證據的滅失,這對于事后的權益的保護和救濟都會造成不利。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么可以盡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2、在家庭暴力發生后,若曾經報過警,那么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么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并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么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5、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6、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么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采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7、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么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并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二、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為了讓辦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能有一本專業的資源手冊,幫助其做好法律規則、性別平等理念、家庭暴力理論知識、審判組織保障等方面的準備,以利于提高辦案效率和分配正義的質量,更好地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最高人民法院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制度《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雖然是法官的辦案指南,但其受益主體并不限于法官。律師、當事人、研究人員以及所有關注家庭暴力司法救濟途徑的人士都可以從本指南中獲得自己需要的知識、教益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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