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2020
法律主觀: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有配偶和無配偶的人都能成為該罪的主體;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3.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怎樣才能構成重婚罪
構成重婚罪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是刑事犯罪行為里的事實婚姻;二是與他人登記注冊結婚(這個一般來說不是很容易做到)。只要沒有觸犯這兩條,就算婚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生多少個私生子也不是重婚罪,只是婚內出軌。
認定重婚罪的條件
《民法典》中是禁止行為人存在重婚情況的,因重婚而締結的婚姻關系始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而且,當合法婚姻關系受到破壞,無過錯方還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或作為無過錯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
而在《刑法》中,對于這一類破壞婚姻制度的行為也做出了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如何才能認定對方存在重婚罪的情況?認定的條件又有哪些?
重婚罪破壞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而在認定中需要證明行為人在已經(jīng)具備婚姻事實的前提下,依舊與他人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實際情況。而重婚的另一方若是在明知對方存在婚姻關系的前提下,依舊與其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也構成重婚罪,若事前不知道,則不構成。
其中,最重要的認定條件便是“以夫妻名義”和“共同生活”,并且二者缺一不可。
告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jù)才可以起訴
可以起訴重婚罪需要證據(jù)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重婚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無效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
申請撤銷婚姻具體程序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人民法院審查后確屬應撤銷情形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判決書寄送當?shù)鼗橐龅怯洐C關;
2、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綜上所述,對于涉嫌重婚罪的當事人,可以對其進行起訴,證明其有罪的相關證據(jù)包括視音頻證據(jù)、聊天記錄、當事人的筆錄等。證據(jù)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以及鑒定意見等。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jù)。
證據(jù)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證據(jù)必須經(jīng)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重婚罪的起訴條件包括哪些
重婚罪的起訴條件包括哪些重婚罪的起訴條件包括: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
3、重婚罪的前婚屬于合法婚姻,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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