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證丟失怎么補辦
1、結婚證丟失的補辦流程如下:
(1)需要申請補辦手續,近兩年登記結婚的夫妻,檔案還存在各區縣的婚姻登記處,補辦人只要帶上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合影再到初次領證處補辦,當天即可拿到新證;
(2)登記結婚已經超過兩年的夫妻想要補辦結婚證,則需要到各區縣檔案館查出登記材料,復印后再帶上戶口本、身份證、照片到當地婚姻登記處補辦結婚證即可,當天就可拿到新證;
(3)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應當辦理《夫妻關系證明》。申請辦理《夫妻關系證明》應提交的證件包括男女雙方的書面申請、雙方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雙方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三張。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補領結婚證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1、申請補領一方的身份證、戶口本;
2、結婚證丟失或者損毀的證明;
3、在婚姻登記機關的查檔證明。如果屬結婚證撕毀,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
4、夫妻雙方的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
法律分析:補辦結婚證去民政局辦理。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補領結婚證日期和原來結婚證日期都寫在補領結婚證上。根據民政部門頒發的相關規定: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應當辦理《夫妻關系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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