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實婚姻
什么是事實婚姻的認定。因為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而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但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而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那么接下來 情感小編重點講一下事實婚姻是怎樣的。
一、事實婚姻的概念
事實婚姻的認定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因為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但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而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發展,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對于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而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二、事實婚姻的特征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以及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來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而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都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而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因為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或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三、事實婚姻的成因
1、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就是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得到了親朋好友認可那就是夫妻了,那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2、婚姻登記不方便。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而我國幅員遼闊,對于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來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什么是婚姻法律的特征
事實婚姻法律特征是:
1、雙方同居時,已經滿足結婚條件;
2、雙方未按照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
3、事實婚姻的其他法律特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未登記結婚但有孩子屬于婚姻嗎
未登記結婚但有孩子不屬于婚姻。
未婚生育的這種狀況不算婚姻,在我國的婚姻登記制度當中沒有事實婚姻這樣的概念,只要不領結婚證,哪怕生了孩子也屬于非法同居,孩子的話屬于非婚生子女,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條件: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事實婚姻的特征如下: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綜上所述,沒有辦理過結婚證,就是沒結婚,沒有婚姻關系。即使有孩子,也沒有婚姻關系,只是同居而已。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結合。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結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事實婚姻算結婚嗎
算,只要事實婚姻被依法認可,繼承權就存在的。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干違法婚姻,為了維持一婚姻一定范圍內的,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事實婚姻具有以下特征:
(1)從主體上看,當事人雙方都是沒有配偶的男女:
(2)從內容上看,當事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并為群眾所公認:
(3)從程序上看,當事人未進行結婚登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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