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彩禮退還的細則
法律主觀:
一、最高院關于退彩禮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婚姻家庭 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在我國的婚姻法彩禮怎樣才能退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未婚同居兩年有小孩彩禮是否退還
未婚同居兩年有小孩彩禮若是男方提出彩禮返還的請求,這是同居男女雙方的情形滿足民事法律規定的材料返還條件。具體退還條件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 結婚自愿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如果彩禮支付了,最后雙方并沒有領取結婚證,那么支付彩禮的一方,可以提出彩禮返還的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關于彩禮返還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般情況下,男女雙方談婚論嫁時,男方給付女方的彩禮就是屬于女方所有,但是我國法律也有明確規定,彩禮在特殊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返還的,那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了?關于彩禮返還的規定,請看下文我為大家詳細地介紹。一、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二、彩禮糾紛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一)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是否返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二)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三)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四)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 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是行為人以男女雙方訂婚或者結婚為目的。如果是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五)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 由上可知,一般情況下,男方把彩禮給女方后,彩禮就已經屬于女方所有了,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法院才會支持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關彩禮返還的法律知識,倘若您存在以上的情況,那么就應該認真地看一下上面的介紹,畢竟上面提及的問題可能就能解答您的疑惑,了解多一點還是很有幫助的。
2023民法典彩禮退還法律規定
民法典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有: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返還彩禮;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應當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返還彩禮。
不能要求返退還三金彩禮幾種情形:
1、男女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時間較長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比如達到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離婚時彩禮也不能要求返還;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的,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4、在婚姻存續期間,婚前收取彩禮一方死亡,雙方婚姻消亡,彩禮不能要求返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男方給付給女方的彩禮實質上是男方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在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沒有法定的返還情形,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法院會不予支持。
離婚女方要退還三金嗎,具體如下:
1、如果三金不屬于彩禮的,則離婚自然不需要退還;
2、如果三金屬于彩禮的,則離婚一般也不需要退還;
3、但如果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沒有共同生活的,或者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則雙方最終離婚了,作為彩禮的三金是需要退還的。
綜上所述,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 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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