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離婚的流程有哪些
法律主觀:
民政局離婚 流程是: 1、由當事人提交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 離婚協議書 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講明民法典關于登記 離婚的條件 并詢問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3、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說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說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 4、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字; 5、發放離婚證。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流程是什么樣的
離婚流程具體如下:
1、協議離婚程序,即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在_明,雙方是否確實自愿、對子女和財產、離婚后生活問題是否有適當處理后,依法準予或不準予登記。準予登記時,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2、訴訟程序,即一方要求離婚的程序。要求離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首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按撤訴處理,調解后達成離婚協議的,制作調解書,協議離婚;調解無效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離婚訴訟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等。
綜上所述,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現在離婚需要什么流程2023年
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
一、協議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1、準備相關證件 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外籍人士、港澳臺胞在我國辦理協議離婚則需提供以下文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有效身份證件,港澳臺胞還需提供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等有效旅行證件
2、準備相關材料 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免簽名,一式三份),在離婚協議書里面,必須明確說明雙方是自愿離婚,并且雙方已經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否則該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
3、夫妻雙方共同、親自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4、民政局工作人員經查證情況屬實后,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二、訴訟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2、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 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 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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