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起訴離婚 的,程序如下: 1、起訴階段,提交起訴書, 夫妻感情破裂 證據材料; 2、答辯階段:被告提交答辯的,由法院送達答辯狀副本給原告; 3、庭審階段:開庭審理,開展法庭調查,雙方質證,查清事實真相,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4、生效階段:法院送達判決法律文書,當事人簽字即為生效。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離婚訴訟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對符合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因為夫妻感情不和,覺得過不下去想找另一半協商 離婚,但是對方拒絕回應,不得不走上起訴離婚的道路,很多人都知道訴訟離婚程序比協議離婚要復雜的多,那么單方面到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是怎樣的呢?
一、法院起訴離婚程序
1、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
訴訟離婚程序一般是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關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1、起草民事起訴狀;
1.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1.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和部分證據。
2、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2.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
2.2、被告提交答辯狀: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2.3、庭審前準備: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2.4、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2.5、保全: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3、法院對當事人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產生兩個結果:
3.1、經調解和好:法院調解應當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
3.2、經調解協議離婚:如果當時人經過調解不愿和好但都同意離婚,那么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4、調解不成法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4.1、安排開庭時間: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4.2、通知到庭訴訟:在開庭三日前法院要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4.3、開庭審理:法院會詢問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要如實回答;詢問證人、鑒定人等等;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5、根據庭審情況判決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會再次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一、單方面怎么申請離婚
1、單方面可以通過訴訟離婚,來申請離婚。主張解除婚姻關系的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或者一方有重婚、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等情形之一的,判決準予離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單方面訴訟離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
2、起訴的一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3、有起訴的事實及理由;
4、屬于法院管轄的范圍。
同時起訴必須遞交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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